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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间,代*娟(另案处理)以经济困难为由与母亲徐某(另案处理)商议后,决定将与钱某1同居怀孕的待产儿卖给他人抚养,并委托其姑母即被告人戴*碧代为寻找买家。尔后,被告人陈*镇、戴*碧联系有意收买抚养的朋友即被告人陈*秀,并为双方进行居间介绍、转达收买价格信息等事宜。期间,被告人陈*秀与父亲陈某5(已死亡)商议决定若是男婴则愿意收买抚养。同年5月25日,代*娟在贵州省怀仁市产下一名男婴。同年6月21日,被告人陈*秀、陈*镇等人驾车到贵州省**市坛厂镇代文娟住处,被告人陈*秀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收买该男婴,并抱回德化县浔中镇**村家中抚养,未有虐待男婴的行为。

  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陈*镇、戴*碧、陈*秀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被告人陈*镇、戴*碧明知他人欲出卖亲生婴儿而居间介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陈*秀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告人陈*镇、戴*碧居间介绍,没有获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秀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镇、戴*碧、陈*秀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镇、戴*碧、陈*秀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镇系从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秀没有虐待收养儿童并不阻碍解救、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给予采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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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告人戴*碧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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