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专案视频调度会,听取案件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重点。这是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的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
万峰湖因“万峰”环绕而得名,属珠江源头南盘江水系,迂回盘绕着黔、滇、桂三省(区)五县(市),是云贵高原上的一颗平湖明珠,更是“珠三角”经济区的重要水源供给地。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在黔西南调研期间根据当地反映赴实地查看发现,部分水域不同程度存在违法网箱养殖、搭建浮房等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部分水域存在水质严重不达标的情形。
2019年12月11日,最高检决定对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情况立案调查,成立由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任组长,第八检察厅及广西、贵州、云南三省(区)四级检察机关骨干共同组成的专案组。
立案以来,专案组一手抓抗疫,一手抓办案,按照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各项办案工作。在最高检的统一指挥下,三地检察机关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得到大力支持,三省(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均明确批示支持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
据统计,专案组共摸排案件线件,以挂牌交办方式交三地检察机关26件,地方检察机关立案20件,磋商解决问题9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件。不到一年,万峰湖湖面上可见的污染全部消灭,干支流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污染得到有效遏制。三地检察机关会签了协作意见,沿湖五县会签了“河(湖)长+检察长”机制,三地人大形成共识,万峰湖保护统一立法有序推进。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17条的规定,我代表最高检宣布:‘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专案’结案!’”2020年12月24日,在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专案组针对办案成效和如何发展万峰湖生态养殖举行检察听证,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会议上宣布“万峰湖专案”画下句号。
2.浙江义乌检察机关办理全国首例防疫期间“问题口罩”批捕案件,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制假售假犯罪
2020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列入该批典型案例,这是全国首例防疫期间“问题口罩”批捕案件。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初期,医用口罩严重不足,部分不法人员浑水摸鱼、借机销售“假口罩”的现象突出。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系外贸从业人员,得知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市场急需口罩,便到义乌寻找货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2020年1月25日,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金额达18万余元。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20万余元。
案发后,涉案劣质仿冒“3M”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2020年1月25日晚,义乌市公安局经群众举报及舆情监控,在义乌市江北下朱查获涉嫌销售劣质仿冒“3M”防护口罩的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1月27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刑事拘留。义乌市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被刑拘当天即主动对接义乌市公安局,于1月28日提前介入该案,提出完善证据、后续侦查和追诉上家的意见,上家田某某于1月29日被抓获到案。义乌市公安局于1月30日将该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义乌市检察院同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期,义乌市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对邵某某、毛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完善证据。3月13日,经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邵某某、毛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14万元。6月9日,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向社会发布后,被媒体广泛报道,相关短视频在正义网抖音、快手等平台播放2.5亿次、转发1.25亿次,微博热搜阅读1.4亿次,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取得良好的普法效果。
3.检察机关提出无罪意见,江西张玉环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改判无罪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龄乡张家村两名男童失踪,一名6岁、一名4岁,男童失踪后其伯父向当地警方报警,次日两名孩子的遗体被从村附近的下马塘水库打捞出来。法医鉴定两名男童非溺水死亡,而是被人掐死和勒死后抛尸水库。经过警方走访调查,在男童伯父报案后的第三天,两名男童的邻居、当时只有26岁的张玉环被认定具有重大犯罪嫌疑,被警方带走调查。
1995年1月,南昌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张玉环提出上诉。
六年后的2001年,江西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当年11月,南昌市中级法院就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再审开庭,维持一审原判。江西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张玉环继续回到南昌监狱服刑。此后,张玉环及其亲属、代理人持续申诉。
2019年3月1日,江西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2020年7月9日,该案公开开庭再审。法庭上,江西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裁判认定张玉环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院依法改判张玉环无罪。对张玉环及其辩护人、江西省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张玉环无罪的意见,江西省高级法院予以采纳。
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级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张玉环无罪。
4.检察机关对“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提出检察建议,浙江杭州警方对两名涉案人作为公诉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2020年12月25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杭州一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有新进展: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建议下,此前已被谷女士提起刑事自诉的郎某、何某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以涉嫌诽谤立案侦查。12月26日,得知司法机关的这一决定后,谷女士当天就在微博平台@当地公安、法院和检察院,表达感谢。专家学者认为,将可耻的、有着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网络诽谤、侮辱行为纳入公诉案件范围,拓宽了网络暴力维权的路径,不仅是对网络施暴者强有力的威慑,也体现了对人格权保护的升级。
2020年7月,谷女士到余杭某小区快递点取快递时,被附近便利店店主郎某了视频。郎某随后与朋友何某“开玩笑”,编造“女子出轨快递小哥”等聊天内容,发至微信群。随后谣言通过不断转发,在互联网发酵。谷女士人格受到严重损害,还为此丢了工作、找新工作被拒,并患上抑郁症,于是向警方报警。
2020年8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二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10月26日,谷女士向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余杭区法院于12月14日决定立案,并依法要求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提供协助。
检察机关认为,在此期间,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在网络上传播、发酵,案件情势发生了变化,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据刑法第246条第2款之规定,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
2020年12月25日,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该案从自诉转公诉,是司法机关维护公民正当权益、落实民法典人格权保护的积极作为,也是司法机关通过办案让法律的原则规定得到体现,维护网络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的自觉。一位网友评论:“对法定自诉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立案追诉,体现了法治自觉。新时代,网络社会,诽谤犯罪成本必须加大,公民维权成本必须降低。点赞公安、点赞检察!”
5.最高检联合公安部督导调查,认定鲍某某与“养女”间的非法关系不构成性侵犯罪
2020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调查情况。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2020年4月以来,媒体网络报道鲍某某性侵“养女”,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山东及江苏、北京、天津、安徽等涉案地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韩某某指控鲍某某性侵和媒体网络反映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最高检、公安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彻查该案工作进行全程督导。调查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讯问、询问当事人,走访相关证人,固定提取各类物证、书证、视频资料、电子数据,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和检验鉴定。
2020年6月以来,联合督导组又对案件调查工作进行了全面复查。调查发现,2015年3月,韩某某和其父亲提供虚假出生证明和证人证言,申请更改了出生日期。经查阅韩某某学籍材料和历史档案,询问相关当事人和韩某某亲属、同学、邻居等知情人,并结合韩某某骨龄鉴定结果,查明韩某某线月。
经深入调查,未发现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韩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韩某某与鲍某某见面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不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
综合本案查证情况,鲍某某和韩某某存在同居行为和两性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能认定鲍某某的行为构成罪。鲍某某明知其本人和韩某某的情况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养和被收养条件,且在自认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收养”为名与韩某某交往且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谴责。
调查中发现的鲍某某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已移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6.医院发现女童遭家暴果断报案,北京门头沟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结一起落实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件
“我不知道打孩子也犯法,直到医生报案后,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2020年6月30日,刚从法院办完社区矫正交付手续的姜杰(化名)反复搓着手。就在十天前,经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是门头沟区检察院2020年办理的一起落实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件。
2020年2月27日上午,一名抽搐伴有昏迷的3岁女童被送到北京儿童医院抢救。经过多科室的专家会诊,北京儿童医院作出专业判断,认为女童受伤可能是家庭暴力导致。随即,该院通过保卫处向驻院公安民警报了案。
女童父亲姜杰坦承他和妻子因孩子教育问题发生争吵,一气之下把女儿重重摔在地上。2020年3月初,经公安机关提请逮捕,门头沟区检察院对姜杰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作出批捕决定。
门头沟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刘玉霞介绍说,姜杰明知道孩子身体娇嫩,仍将孩子头朝下摔在水泥地上,具有间接的故意,同时被害人的伤情并不是虐待累积造成。“姜杰因冲动致孩子重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二款规定,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年5月初,姜杰涉嫌故意伤害女儿一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走访调查了解到,姜杰的妻子属于智力残疾三级,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社会交往能力有限,日常只能在家里做家务、照顾孩子,养家的重担压在姜杰一人身上。
鉴于被害女童身体恢复较好,2020年5月25日,门头沟区检察院对姜杰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办案的同时,门头沟区检察院还为被害人申请了小额爱心基金和社会救助,并对被害人的母亲实施了心理疏导。而这种救助工作,还将会在一定时间内持续。
“本案是一起医务人员基于强制报告制度果断报案的监护侵害典型案件。”刘玉霞介绍说,我国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均对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报案举报作出了相应规定,近年来的实践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也建立了案件通报机制。
在积累各地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检等9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制报告”写进了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7.最高检联合三部门挂牌督办菠萝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推动行业协会提出建立“代位追偿制度”立法建议
2020年10月26日,由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安部、最高检四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的菠萝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经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9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0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万元。
杨某、宋某利用自动化采集工具,将《鬼吹灯》《庆余年》《盗墓笔记》等众多知名网络小说批量采集上传到杨某经营的盗版网站上,供他人免费阅读。为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杨某又搭建了6个盗版网站,其经营的菠萝小说网、笔趣阁在盗版市场做得风生水起,引起了被侵权人阅文集团的关注。
阅文集团旗下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玄霆公司”)及其徐州分公司发现菠萝小说网盗版后,及时收集证据,并于2018年7月向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报案。同年11月,该分局对菠萝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锁定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杨某、宋某,并于2019年4月将二人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查明:2018年以来,杨某、宋某通过菠萝小说网、笔趣阁等盗版网站,非法采集传播玄霆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网络小说作品7500余部,非法牟利110余万元。2019年7月,杨某、宋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被移送云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该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专属市级院管辖,同年8月,云龙区检察院将该案报送徐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0年1月7日,徐州市检察院向阅文集团代表当面递交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该案的其他被侵权人,由于无法联系上,只能公告送达。据此,徐州市检察院找到了“红袖添香”“网文欣阅”等5家单位权利人,查明全案实际被侵权小说40余万部,点击量21亿余次,涉案金额177万余元,仅阅文集团就有12万余部,点击量7亿余次。
2020年7月8日,该案公告告知期满后,徐州市检察院探索让权利方参与认罪认罚量刑协商。7月28日,双方达成了《关于杨某、宋某暨菠萝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刑事、民事纠纷处置方案》:杨某赔偿权利人200万元、宋某赔偿权利人16万元,二人取得了权利人的谅解,权利人不经过民事诉讼就及时实现了维权的经济利益。
鉴于有20万部小说无人主张民事权利,徐州市检察院会同该市版权局、该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该市中级法院,向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发出《关于建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表江苏徐州菠萝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中部分权利人维权和提出法律意见的函》,商请其提出增设公告告知权利人制度、“代位追偿权”制度等立法建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相关负责人在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著作权法草案座谈会时建议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引入代位追偿制度。
8.检察机关派员调查山东任城监狱涉疫防控事件,依法追究高墙内失职渎职犯罪
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加强监管场所涉疫情况法律监督。2月,山东任城监狱出现新冠肺炎疫情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参与中央政法委调查组赴山东开展调查,回应社会关切。
在最高检指导下,2020年3月4日,山东省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文杰以涉嫌玩忽职守等罪名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同日,济宁市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任城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刘葆善,任城监狱原党委委员、副监狱长邓体贺以涉嫌玩忽职守等罪名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20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文杰玩忽职守一案,济南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同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通过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刘葆善玩忽职守一案,济宁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开庭审理邓体贺玩忽职守一案,济宁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济南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文杰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思想麻痹大意,对监狱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敏感性认识不足,没有将监狱与疾控部门的联防联控作为疫情防控的重要工作予以督导落实;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监狱医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存在的管理漏洞失察失职;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任城监狱上报的干警发热个案未调查核实,处置不当。
济宁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葆善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未严格落实对干警职工的排查措施,对排查结果审查不严,排查工作严重流于形式;对监狱疫情防控工作的敏感性、特殊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在干警出现疑似症状后本应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是却不正确履行职责,盲目处置;明知板块移动管教模式对监狱疫情防控的重要性,但对罪犯跨监舍、跨楼层活动、交叉聚集等现象管控不力;思想麻痹大意,对监狱内出现疑似症状的罪犯诊疗工作认识不足,领导不力、部署不周。
济宁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体贺思想麻痹大意,对监狱内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敏感性认识不足,对出现疑似症状的干警处置不力;疏于职守,对狱内疫情防控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没能按要求对多名发热罪犯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罪犯跨监舍、跨楼层活动、交叉聚集等现象管控不力。
检察机关认为,王文杰、刘葆善、邓体贺的上述玩忽职守行为,导致任城监狱新冠肺炎疫情扩散蔓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三名被告人均进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上述三案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9.云南昆明检察机关介入监督大学生李心草溺亡案,被告人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2020年9月21日,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罗秉乾过失致人死亡案、附带民事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罗秉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3万余元。日前,昆明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罗秉乾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9月8日,就读于昆明理工大学物联网专业的大二女生李心草,跟室友任某某和男子罗秉乾、李某某一同晚餐后辗转3个酒吧消费。9日凌晨2时许,醉酒状态的李心草冲出酒吧坠入盘龙江溺亡。15日,李心草的亲属到事发的桃源街热度酒吧观看监控视频时发现,与李心草一同饮酒的男子罗秉乾压在醉酒的李心草身上,监控视频中还有罗秉乾打李心草耳光的镜头,家属怀疑李心草生前遭猥亵。10月12日,李心草的母亲将女儿的遭遇通过微博向外界发布,希望查出真相,迅速引发了网友对该案的关注和质疑。10月14日,昆明市公安局提级成立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的专案组,对李心草的死亡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监督。
2020年8月12日,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依法对罗秉乾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向盘龙区法院提起公诉。9月19日,盘龙区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盘龙区检察院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陈述,被告人罗秉乾及辩护人对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
盘龙区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8日,被告人罗秉乾与任某某、李心草、李某某聚会时,李心草在醉酒状态后期的一个多小时内,罗秉乾只是采取劝说等一般安抚行为,采用打耳光的粗暴方式为李心草醒酒,致使李心草情绪更加不稳,最终造成李心草翻越江边护栏坠江溺亡的危害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秉乾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罗秉乾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秉乾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0年7月31日,经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宣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受贿案,对被告人赵正永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赵正永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2020年5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赵正永受贿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正永利用担任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省长、陕西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长、陕西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企业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妻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7亿余元。其中2.91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赵正永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赵正永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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