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app,在司法实践中意外事件、过失致人死亡罪 以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界定非常复杂主要有两个争议点其一是否构成意外事件即罪与非罪的问题;其二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即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这些争议导致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处理大相径庭这势必导致司法的不公平难以实现司法的维护公平正义之目的。为了准确认定案件有必要对此类案件进行相关的法理分析。
被告人李某男系本市某装饰工程公司油漆工。被告人李某于2007年6月30日,在本市宝 山区塘祁路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锅炉房门口打开水时因故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推操扭打。
期间被告人李某拎起锅炉房边的一个盖有盖子的油漆桶甩向被害人张某致盛放在油漆桶内的香蕉水泼洒在张某身上香蕉水随即起火燃烧。之后两人均被送往医院救治被害人张某因高温热作用致休克而死亡。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年。李某不服当即向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 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判李某有期徒刑4年。
一、本案是否属于意外事件如果是意外事件则李某不构成犯罪 如果不是意外事件李某的伤害行为就已经构成犯罪。可以从刑法的规定得出结论。这一争论焦点是刑法通常所说的罪与非罪的问题 即如何对案件进行定性或者定罪的问题。
二、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这需要结合案情比对刑法分则对两罪的具体规定进行定罪。这一争论焦点是刑法上的罪与非罪的问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过失重伤进而起被害人死亡的,只要对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就应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套用故意伤害致死的模式,认定为“过失伤害致人死亡”。
李某能够预见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确定首先被告人李某拎起油漆桶就甩向张某对被害人张某实施了伤害行为理论上李某的行为就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李某就具有对自己行为的注意义务。
其次张某对于香蕉水造成被害人张某死亡的可能是有能力认识的一般人可能不知道香蕉水的化学特性但是被告人李某从事油漆工这一特定职业对香蕉水的功用和特性是知道的李某应该知道纯香蕉水易燃。
再次从案发现场看李某是在某装修工程公司做油漆工他应该知道喷漆需要用到香蕉水 他拿的那只桶里面可能就存放有香蕉水而且香蕉水有较浓的香蕉气味李某应该能够闻到也应该能够认识到油漆桶的盖子可能没有盖严在甩向被害人李某时可能盖子会脱落从而致使油漆桶里的香蕉水泼洒到李某身上李某具有预见行为危害后果的客观现实基础。
综上所述,李某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就是将香蕉水泼洒到张某身上,可能会烧死张某,而意外事件要求行为人无法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显然李某的行为不能被定性为意外事件。
因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己经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不能再以意外事件对其进行免责,而应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对被害人张某才公平,才能体现司法的公正。
通过对李某致人死亡案的分析,对意外事件、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认定和区分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讨论目的在于准确理解相关理论并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以便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和打击犯罪充分发挥刑事法律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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