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相关事项。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线)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的情况;
原告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等规定,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上述信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拒不公开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业主知情权。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物业公示:1、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内容。2、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3、公示车位出售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有:(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如果不公开的话业主可以提起诉讼,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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