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查处各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净化全市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为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现将“铁拳”行动(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2年11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经营店铺“叫了只炸鸡(万达店)”,店铺头像图标图片是与注册商标“小鸡图像图片”相同的图形。当事人未能提供注册商标“小鸡图像图片”的授权。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2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后回查,该餐饮店已修改了“饿了么”平台店铺头像。
2023年3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该汽修厂现场检查,发现该汽修厂销售的雨刮片外包装盒上印有“P·P·P专利合成保护膜”等字样信息,但未发现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信息,经营者现场也未能提供该产品外包装宣称的相关专利证明材料。经查,该批雨刮片外包装上所标注的生产企业和专利均不存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2023年6月2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案后回查,当事人已对经营行为进行了整改规范,完善了进货查验制度。
2023年4月,执法人员根据协查函到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多乐士线月向某苑的工地实际发货92桶线桶内墙涂料。上述真石漆、内墙涂料除部分已使用,留存在某苑工地的产品,经阿克苏诺贝尔漆油(上海)有限公司鉴定非该公司及关联公司的产品,为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行为,2023年6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案后回查,执法人员向经营户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和法律规定,发放注册商标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签订承诺书。
2023年5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发现一款洗衣粉,洗衣粉正面中央及背面右上角均可见“图片”包装装潢。涉案洗衣粉正面包装以红蓝二色为主色调,正面中心有浅深蓝色水滴溅散状图形,并有英文字母“QMQ”及“奥女川”文字。其包装的主色调、文字、图案以及分布的位置与奥妙品牌洗衣粉包装装潢近似,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当事jinnian金年会官网人进货数量为180袋,进货单价为8元/袋,已销售12袋,销售单价为12元/袋,货值合计2160元,违法所得为48元。
当事人实施混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8月22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立即下架了涉案产品。
案例五: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市长泾某副食店销售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标识商品案
2023年7月6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识“特种兵THE SPECIAL ARMS”生榨椰子汁的植物蛋白饮料,涉案商品瓶身正面上半部分有一个盾牌形状的图案,盾牌中央是“特种兵”三个字,字的下面是“THE SPECIAL ARMS”英文,“特种兵”三个字的上面是7个军人形象,英文的下面是五个五角星。“特种兵”一词指执行特殊任务的兵种,担负着守护国家安全重要职责,使用“特种兵”做商业化宣传侵犯了特种兵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023年9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将涉案商品做退货处理。
2023年11月8日,执法人员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沙县小吃”作为小吃店招牌装潢使用,其文字图形与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注册商标相同,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2月使用“沙县小吃”文字图形作为招牌装潢使用至案发,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的上述文字图形的注册商标证和相关许可使用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11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后回查,当事人已对小吃店装潢进行整改规范。
案例七: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市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案
2023年1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组装完成的一台无溶剂复合机电子显示屏上正运行投诉人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400无溶剂复合机、混胶机系统V1.0”软件,后调查因投诉人提起民事诉讼而中止,并于2024年1月31日重启调查。经调查并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等材料,当事人未经软件著作权利人许可授权,复制其拥有著作权的货值金额为30000元软件/套,当事人将该软件用于其组装销售的无溶剂复合机配套的操作软件,随机器赠送使用无单独定价,故无法查实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侵权行为,2024年3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案后回查,当事人已使用其他公司开发的软件合法用于设备配套使用。
案例八: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9月18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宝马、采埃孚等品牌汽车配件17种共118件,经商标权利人初步鉴定为侵权产品。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品牌汽车配件的供应商信息及采购记录,且当事人经营的宝马、采埃孚等品牌汽车配件经各商标持有人鉴定,均为假冒侵权产品。经江阴市发展改革综合服务中心对当事人涉案汽车配件进行价格认定,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当事人涉案汽车配件的市场价格合计为5749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2月6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对涉案产品全部予以下架,并主动更换了合法合规的汽车配件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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