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05 年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网络型”开设赌场犯罪的核心要件是“网络赌场”,因此,要准确界定“网络型”开设赌场行为,首先需要明晰“网络赌场”的特征。

  于某、魏某、王某等人在广州开办了“某某棋盘游戏公司”并开发了一款名叫“jack迷”的棋牌类游戏 APP,该游戏 APP 包含有带有赌博性质的诈金花游戏,因我国不允许做诈金花类的游戏,他们便将员工带到越南运营这个APP。为了拉拢赌客参与赌博,他们通过“裂变”的方式在国内大批量发展参赌人员及代理,并且设立规则:只要参赌人员邀请 30 个人参与游戏即可成为地区代理, 参赌人员所赢的钱代理人员可抽头 1.8%。 赌博的模式是:参赌人员下载该游戏 APP ,通过 APP 上提供的客服联系方式,通过微信联系客服为游戏账户充值后参与赌博,参赌人员赢钱后再通过该 APP 将游戏积分提现,参赌人员所赢的钱该游戏APP 抽头3%。

  严格来说,APP 没有网址,它并不是一个网站,所以赌博类的 APP 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赌博网站。但笔者认为,参赌人员在赌博类 APP 上进行赌博, 同微信群一样,都是给参赌人员提供了赌博的平台与场所,只要稍有一些网络知 识的人都能够下载 APP,进而申请账号进入 APP 参与赌博活动,并且能随时退出,完全随参赌人员的意愿。另外,相比赌博微信群,赌博 APP 可供所有人下载注册使用,完全具有公开性。上述案例中于某、魏某、王某开发APP 就是为了营利,且因其是程序的开发者,是赌博规则的制定者,很明显对赌博活动具有控制力。所以该类 APP 也可以认定为“网络赌场”。

  综上,“网络赌场”有以下特征:首先,“网络赌场”是一个可以开展赌博活动的地方。网络赌场是一个赌博平台,它是由一系列软件系统编译而成,可供赌客进行赌博。其次,“网络赌场”是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进入的空间,进入 网络赌场通常需要注册或使用特定的账户。再次,“网络赌场”具有一定程度的开放性,面向的是不特定的公众,但应作扩大解释。最后,“网络赌场”是有人控制与操作的,具有运营性。网络赌场的开设者往往是带着营利的目的,利用计 算机网络技术建立赌场,且开设者有权决定赌博活动的方式、规模、佣金比例, 甚至能够控制会员账户,从而控制整个赌博活动。金年会官方网站首页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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