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包装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其车间内有在用叉车一辆,不能提供叉车检验、登记手续。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作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某包装公司进行整改。之后,某包装公司对涉案旧叉车做报废处理并购置了新的叉车,同时向该局提交了新购置叉车的检验、登记等手续。2021年12月17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某包装公司处罚款3万元。某包装公司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人民政府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某包装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该规定明确了有条件的“首违不罚”,即对于违法者,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某包装公司的行为确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包装公司系初次违法、所涉特种设备数量较少以及某包装公司在自用该叉车过程中也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事实予以确认,且在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之后,某包装公司也及时将涉案叉车进行报废处理,又购置了新的、经登记检验合格的叉车并申请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消除了涉案叉车的安全隐患,符合对先前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的情形。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权范围内,作出被诉行政处罚的行为虽无不当之处,但未充分衡量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的处罚有违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也不符合“首违不罚”的规定。莱西法院判决:撤销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纠正、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行政处罚的目的并不在于罚款本身,而是通过惩戒性的措施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从而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因此,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尽量采用对行为主体权益减损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做到不仅让执法有力度,也更有温度。本案是山东省首例适用新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规定作出的判决案件,对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具有指导意义,对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助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司法保障作用。
曲某系青岛某有限公司经理赵某的司机。2021年10月25日6时30分许,曲某受赵某的指派驾车从单位租住的公寓出发接赵某至胶东国际机场乘坐航班出差。在前往停车点时,不慎崴伤右腿。青岛某有限公司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曲某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曲某不服,诉至法院。
莱西法院认为,青岛某有限公司租用的公寓兼具居住和办公功能,从曲某接到赵某的工作指令时起,该公寓即应视为曲某的工作场所;而作为司机,曲某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驾驶的汽车亦应认定为其工作场所。因此,曲某从该公寓到停车点过程中受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的“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情形,依法应予以认定工伤。莱西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不予认定决定并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认定。
随着商住两用公寓的出现,用人单位租用公寓作为办公场所屡见不鲜。本案的焦点在于青岛某有限公司租用的公寓能否认定为曲某的工作场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法院从曲某工作性质及工作场所的特殊性考虑,结合其工作原因,对工作场所作出的合理延伸解释,作出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判决结果,既维护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增强了工伤认定部门履职担当的意识,也为今后同类工伤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
2018年8月15日,青岛某物业公司中标某医院的管理服务外包项目,安排王某凤至某医院从事保洁工作。2020年11月6日,王某凤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某市人社局根据王某凤的申请认定王某凤所受之伤为工伤。青岛某物业公司不服,以其“已将服务转包至青岛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王某凤工资由青岛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放,不应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决定。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应为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所在用工单位。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某医院考勤记录和结算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青岛某物业公司为王某凤的实际用工单位。青岛某物业公司主张王某凤与青岛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青岛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青岛某物业公司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常而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在实践中,个别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对中标项目层层转包,并与劳动者签署各种文书,混淆实际用工关系,加大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本案中,虽为工伤确认关系,但涉及工伤赔偿争议,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下,如何正确认定用人单位直接影响受伤职工赔偿权益。法院通过对劳动关系的审查,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认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进而明确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劳而有得、劳而有获,劳而无忧。
2020年6月,邴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本村占用基本农田建钢构大棚,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构成违法占地。某市自然资源局经调查,于2021年9月2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邴某某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对其处以罚款。邴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邴某某未办理任何审批及备案手续,占用基本农田建钢构大棚,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邴某某诉讼请求。后邴某某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做出以下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本案中,邴某某在基本农田上建造钢构大棚,属于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莱西法院通过审判维护和支持土地管理机关严格执法,对乱占耕地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2010年,因某镇工业园区开发,村民于某某家庭承包的6.02亩人口地经其同意置换成了邻村不同地级的6.45亩土地。2017年8月,于某某向某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置换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但因所置换的土地并非于某某本村土地无法进行确权登记。由此,于某某向某市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经复议作出决定,责令某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保护申请人于某某原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职责。后县、镇两级人民政府、于某某所在村委会多次与于某某沟通土地保障方案,均未达成一致。2022年,于某某以某县级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为由,向莱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三)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履行,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于某某以某县级人民政府未履行保护其原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职责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起诉。但如果简单驳回于某某起诉并不能解决其土地经营权问题。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莱西法院组织相关部门及于某某多次沟通、调解,最终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
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是法院职责所系、民心所盼。本案中,莱西法院延伸司法服务职能,推动审判工作从“结案了事”向“案结事了”转变,避免审判程序空转,通过现场实地勘察、组织调解等措施,将于某某长达13年的历史遗留问题一朝破解,该做法是莱西法院聚焦解决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问题,持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做到“双赢多赢共赢”的生动写照。
臧某与王某系上下楼邻居。因臧某家中水管漏水,致住其楼下的王某家屋顶受损,两家积怨达两年之久。2022年9月27日,王某在楼梯口处阻拦出门进货的臧某,要求其处理漏水问题,双方言语不合发生肢体接触,后王某报警,经伤情鉴定,王某右侧腋下之伤构成轻微伤。某派出所受案后,经调查认为,臧某主观上不具备殴打王某的故意,客观上无殴打王某的行为,以臧某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王某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维持了某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王某不服,诉至本院。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没有违法事实的,终止调查。本案中,臧某与王某在推搡过程中确已造成王某轻微伤的损伤后果,某派出所仍以没有违法事实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非但不利于纠纷的化解,反而容易激化双方矛盾。莱西法院经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厘清“没有违法事实”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区别,某派出所对案件性质和法律适用有了更加准确的认识,主动撤销了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某市人民政府亦撤销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王某撤回起诉。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不仅影响邻里和睦,更影响社会和谐。邻里纠纷处理不当,容易激化矛盾,甚至酿成恶性事件。为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莱西法院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如我在诉”的理念,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合法合理的司法诉求,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帮助行政机关发现问题,辨法析理,引导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达到了“办理一件,影响一片”的司法效果。
2021年11月8日,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获悉青岛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全资子公司身份设立工商登记,并作为融资主体在政信测评网站发布虚假发债信息募集资金,发债规模达2亿元。因发债项目面向不特定公众,且有误导公众投资的可能,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某市行政审批局申请撤销青岛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2021年11月21日,某市公安局发布“新型投资诈骗预警告知书”,并将涉案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同年11月24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青岛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某市行政审批局一直未撤销对青岛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诉至本院。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注册登记,并对外发债的行为,不仅给国有企业在融资市场的形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而且有损公众利益。遂先后两次组织公安、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磋商,分析不予撤销案涉企业登记的法律后果。经过反复沟通协调,某市行政审批局撤销了对青岛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条明确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本案中,莱西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对错误的公司登记引导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组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参与案件处理,发挥“关键少数”的绝对作用,实现“出解、出治”,不仅充分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避免了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跑出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加速度”。
2022年1月21日,某市交通运输局因陈某非法营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陈某罚款10000元。陈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某市交通运输局向莱西法院申请执行。
莱西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未取得营运许可资质而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车辆,俗称“黑车”。“黑车”破坏了正常的营运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并且“黑车”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本案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对规范营运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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