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各界开放。笔者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的法学研究工作,密切关注法院审判动态、高度依赖丰富详尽的司法案例,因此,第一时间登录检索。初步印象是,人民法院案例库性能稳定、检索便捷、内容精炼、来源权威、导向鲜明,有望成为由最高人民法院统筹管理的权威性类案检索资源库。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到的,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是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中国特色案例制度之内涵,目前仍是探索中的新议题。笔者认为,应定位于以案例指导制度为主轴的指导性案例、入库参考案例动态生成机制,以此区别于长期以来各级法院开展的以评选、推优等方式进行表彰宣传或业务交流的已有实践。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目标已提出十多年,2018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的职权。但因各种因素,指导性案例发布的周期较长、总量相对有限,难以充分满足实践要求。另外,多年来,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不同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外,各地各级法院以网络媒体、刊物书籍等各种方式渠道发布了大量典型、优秀案例等。这些案例虽然在推广法律适用方法、推动理论研究、加强法治宣传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筹管理、定位不清,难免内容和层级分类交杂重叠,令人眼花缭乱,有时还可能相互矛盾。如何遴选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并充分发挥其裁判说理在释法上的示范作用,以促进和保障法律适用中裁判尺度的统一,一直以来是困扰司法界的难题。而且,在笔者关注的知识产权领域,除了司法界之外,实务界、理论界也同样热衷于开展各类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层出不穷的新类型案件与指导性案例供给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尤其是分散在各地由中基层法院审理的著作权案件,很难要求法官必须参考各个渠道推出的典型案例,“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出现。因此,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采取接受各界推荐的方式整合全国法院案例资源、审核精选有代表性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案例进行补充,可以形成权威的类案检索资源库,为类案审理提供必要参考,更有效地推动司法统一。同时,还可充分动员各界力量,持续输送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典型案例,形成科学的案例遴选和生成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冲突裁判并解决问题,最终经严格的选编和审核程序形成具有普遍参考意义的入库案例。

  对于学者来说,除可以参照案例征集公告的要求推荐、积极参与案例库建设,更可以作为使用者获益,在“大而全”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之外获得又一个“精而专”的法治产品。作为“诉讼中的准物权”,以无形信息为客体的知识产权天然具有不确定性,司法裁判对确立规则、指明导向、化解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和教学工作中,丰富多样的案例是研习者必不可少的知识信息资源宝藏。查阅案例库中收录的知识产权案例,笔者发现指导性案例已经纳入,如明晰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则的指导性案例223号,涉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在知识产权纠纷总量中的占比一直处于高位,该案对管辖疑难问题的回应无疑能指导和化解后续类案争议。案例库对体例格式有统一的撰写要求,入选案例目前均呈现了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要旨、关联索引几大组成部分,浓缩了争议焦点、核心论点和裁判结果等精华部分,极大地提高了研习效率。例如指导性案例224号在“裁判要点”中指出,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当前文化市场上因诸多复杂因素造成作品署名较乱、与权属证明不能简单对应的背景下,该案对如何公平合理恰当分配举证责任、加强诚信建设和引导规范文化市场行为的示范意义不言而喻。其他入选知识产权参考案例多为历年的“十大案件”“50件典型案例”等由最高人民法院推介的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例。其中既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作出的裁判,也有从各地筛选出来的有代表性的案件,从中可以看出“示范意义”标准。例如,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结案的植物新品种纠纷,因在鉴定意见采信标准、临时保护期使用费认定方面具有示范意义而收录入库。

  多数案例都在副标题中精准归纳了裁判精髓、凸显了理论研究价值,如“以无线通信技术展示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行为的认定”等,但从精益求精的角度,笔者发现也有些案件在论点提炼方面的质量还可提升。在关联索引方面,目前虽然清晰地给出了准确的文书案号,但若能设置链接直接跳转获取裁判文书全文更理想。

  法治产品的权威性不仅来自发布机构的地位,也来自所有参与建设者的共同努力。期待人民法院案例库不断丰富完善,成为有类案检索功能的指导性案例和有指导示范意义参考案例的权威统一出口,为各界人士提供更加鲜活、精准、权威的办案参考和研习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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