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23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评选结果揭晓,共评选出10个案例。其中,广东法院2个案件入选,分别是郑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广州南洋英文学校破产重整案,另有4个案件获提名奖。
据悉,该评选活动由《政法论坛》编辑部、《法律适用》编辑部、《中国应用法学》编辑部、《中国审判》杂志社、《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北宝和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共同发起,共收到来自全国范围内各机构独立或共同申报的131个案例,入选案例由全部评委经过共计三轮投票选出。
郑某某因失业丧失收入来源,为缓解经济压力,经人介绍投资茶叶生意和酒生意,后陷入骗局,损失约7万元。由其购买后厂家代销的“继昌益寿酒”因疫情无人看管导致酒变质无法售卖亏损合计约42万元。为填补投资亏损、还房贷及维持生计,郑某某通过信用卡套现和向多位亲友借款等方式产生债务合计约88万元。郑某某虽找到新工作但仍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郑某某经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面谈辅导后,于2023年6月3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个人破产重整申请。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有未来可预期收入,其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具有可行性,符合重整受理的条件。2023年8月22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郑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
本案的顺利办结为夫妻一方个人破产案件中,对债务人配偶的调查范围和深度如何确定,债务人配偶如何简化高效参与破产程序等实务中的重难点问题,提供了可作借鉴的典型案例和参考。同时,本案对亲友债权如何灵活处理,以及对债权人会议表决陷入僵局情况下,如何依法通过灵活设计表决权及表决组,平衡处理债权人权益保障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效率,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经验。
广州南洋英文学校创办于1993年,是全国首家双语(中英文)学校,广东省内久负盛名的老牌名校。南洋英文学校业务范围包括开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各年级和培训中心。建校初期,为解决民办学校资金不足问题,南洋英文学校向学生家长收取教育储备金共654笔4542万元,同时还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从1998年底,广东省政府不允许再收取教育储备金,并要求学校退还。因举办者经营管理不善,南洋英文学校自此处于高负债运行至今。鉴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各类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从2005年至今都无法执行。
2022年7月18日,因债权人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南洋英文学校重整案。2023年6月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南洋英文学校的重整计划。2023年11月,南洋英文学校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教育是最大的民生”,实践中民办学校特别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破产和破产重整案件少之又少,没有可参考、可研究的案例,导致理论界、实务界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破产重整的法律问题争议颇多。本案是典型的通过设置小额债权组确保重整计划草案能够表决通过的案例。同时南洋英文学校是非营性民办学校,还存在着历史遗留的教育储备金问题,非常有代表性。
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3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950万元,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为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债权人海南邯钢实业有限公司以海外建设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海外建设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020年4月24日,广州中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受理海外建设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为便于管理人处置股权,广州中院指导管理人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跨境破产认可与执行。广州中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关于司法确认及协助的请求书》请求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认可海外建设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及管理人身份,并为管理人提供履职协助。2023年5月17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命令,认可海外建设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管理人身份,并赋予管理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职职权。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2021年签署《会谈纪要》以来,广东省首例、国内第三例获得香港法院认可和协助的破产案件。尽管广州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与香港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试点地区法院,但是广州法院在该案中探索出申请香港法院司法协助的个案经验以及香港法院在认可和协助裁决中所体现的审查标准和要求,为后续内地法院申请香港认可和协助提供了有益借鉴,对进一步巩固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的破产司法协助关系、完善内地与香港法院跨境破产认可和协助规则具有积极意义。
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系全球最大造船企业、世界500强之一的中国船舶集团工业有限公司直属子公司,是在原广州中船船用柴油机有限公司和原广州中船船舶钢构有限公司基础上组建的国有大型成套装备制造企业。
2019年开始,因盾构机销售市场持续萎缩,加之资金链断裂,导致其主营业务几乎全部停止,列入央企出清名录。经审计评估,中船重装有效资产总额约4.6亿元(包括3.47亿重整资产和1.13亿破产财产),负债总额约10亿元。考虑到该公司资产负债规模庞大、债权债务关系复杂,重整价值及可行性有待进一步明确,法院依申请裁定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先行论证企业重整可行性再转入重整程序。
本案是在“国退民进”型司法重整中一举实现出清国有低效企业和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双重目的的典型案例。广州中院切实发挥司法重整对企业陷入危困原因的精准诊断功能,厘清盘错结节的社会关系,快速出清低效产能,释放优质生产资源,灵活运用法律程序和行政政策,积极延伸司法服务,探索了一条在现代企业破产制度框架下成功实现国退民进型企业重整的有效路径。
债务人朱某某在保险公司做业务经理职务。自2016年7月,朱某某因创业项目失败、投资房产失败、投资股票亏损、购买车辆贷款高额利息亏损等原因负债,债务规模合计约987642.49元。
2022年12月7日,朱某某申请参加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2023年3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朱某某申请个人破产重整进行听证。2023年3月17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朱某某个人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经调查发现朱某某有未如实申报财产,欺诈、隐瞒转移财产、不履行配合义务等不诚信行为。2023年7月19日,深圳中院裁定终结朱某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同年8月21日,深圳中院决定对朱某某罚款2万元。
本案为破产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提供实践样本,深化诚实而不幸债务人内涵认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人民法院对“诚实而不幸”内涵的认定,具有“二元属性”:一方面,债务人的负债应出于正当原因;另一方面,债务人需展现诚信品格,即如实申报财产,未进行欺诈、隐瞒或转移财产、履行配合义务等诚信行为。本案基于朱某某滥用破产程序,对其进行了罚款惩戒。同时具有强调落实债务人诚信调查,坚决防范破产欺诈;严格破产欺诈责任,推高滥用破产程序的违法成本的意义。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手机研发、加工生产、内外销同步进行的民营高科技企业。2017年开始,金立通信经营陷入困境,受母公司债务危机影响,3家子公司金铭公司、金卓公司、金立科技(与金立通信合称“金立系1+3”)相继出现经营危机,大量诉讼及执行案件涌入法院,关联公司债务总规模约400亿元,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2018年12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金立通信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5月,深圳中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金立系1+3”之间已达到法人人格混同的实质合并标准,依法不宜实质合并破产,但鉴于关联程度高,拟对四家公司采取非实质合并方式集中管辖和协调审理。深圳中院推动金铭公司、金立科技从清算转为重整。针对金立通信、金卓公司经营停滞,确无挽救价值的状况,深圳中院指导管理人依法清理企业债权债务。2020年12月28日、2023年11月6日,金卓公司和金立通信破产清算工作基本完成,破产清算程序终结。
本案是深圳中院根据《会议纪要》规定精神,积极探索关联企业协调审理模式,审结的首宗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深圳中院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质合并审慎、例外的原则,着眼于关联企业整体运营和资产负债情况,坚持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对是否符合实质合并条件适用法人人格混同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标准进行审查。深圳中院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价值优势,重整挽救与清算退出双驱推进,探索了关联破产企业出资人组表决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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