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街上行走时被旁边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司法鉴定意见为重伤二级。经查,事发时该花盆被主人刘某放在走廊内货物架上,李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系花盆所有人和管理人,对自己的物品应承担管理责任。现刘某不能证明花盆如何坠下楼,也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责任,故需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如日后有证据证实系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刘某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金年会官方网站首页入口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姜某、周某分别购买了某小区18、17楼的房屋,周某所购房屋位于姜某所购房屋正下方,两处房屋内部结构相同。姜某购买该房屋后进行改造,将18楼房屋的原茶水间、办公区域分别改造为卫生间,后用于开设宾馆。周某以姜某的改造改变了原图纸设计、存在安全隐患及噪音污染为由起诉要求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认为,姜某在未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房屋原设计使用功能,将茶水间、办公区改变为卫生间,两者对防水要求明显存在不同,这种改造既存在安全隐患,又对环境卫生、噪音及周某使用房屋时心理舒适度产生了一定影响,法院对周某要求恢复原状的请求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绍某与胡某是邻居关系。2023年9月,绍某在自家阁楼后方外墙处安装1个监控摄像头,该摄像头监控范围涵盖胡某家的庭院。胡某以绍某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起诉要求拆除该监控摄像头。

  法院审理认为,绍某安装该监控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胡某的隐私权,绍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后果,法院对胡某请求邵某拆除安装在阁楼上的摄像头的请求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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