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商经济的发展,有关删改网络购物评价的行为有多发态势。这种行为直接破坏网上公平交易,妨害购物网站数据管理,极易造成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本案明确此类行为在后果严重的情况下,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行为人李某在工作单位及自己家中,金年会app,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聊天软件联系需要修改中差评的某购物网站卖家,并从行为人黄某等处购买发表中差评的该购物网站买家信息300余条。李某冒用买家身份,骗取客服审核通过后重置账号密码,登录该购物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买家的中差评347个,获利9万余元。

  经查:行为人胡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分别出售给被告人黄某、董某、王某。

  2012年12月11日,行为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后,因涉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胡某、黄某、董某、王某等人也被公安机关先后抓获。

  行为人李某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购物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违法所得9万余元,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5年1月12日, H市B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董某、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董某提出上诉。H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购物网站评价系统是对店铺销量、买家评价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计算分值的系统,其内部储存的数据直接影响到搜索流量分配、推荐排名、营销活动报名资格、同类商品在消费者购买比较时的公平性等。买家在购买商品后,根据用户体验对所购商品分别给出好评、中评、差评三种不同评价。所有的评价都是以数据形式存储于买家评价系统之中,成为整个购物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整体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侵入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其实质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操作的行为。这种行为危害到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和流量分配体系运行,使网站注册商户及其商品、服务的搜索受到影响,导致网站商品、服务评价功能无法正常运作,侵害了购物网站所属公司的信息系统安全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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