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app,《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出台让民事权利体系更加完备,百姓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各项权利都能得到更好保护。从维护消费者权益到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少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案例,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州司法局结合“一月一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就“诚信生活 民法典相伴”选编一些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
2023年8月19日,某二手车公司(甲方)与徐某(乙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其宝马牌旧机动车一辆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96000元,甲方还在合同尾部手写保证“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某二手车公司在上述合同签订日将案涉车辆的历史报告通过微信发送给了徐某,报告载明该车辆“疑似全损车”“疑似过火”“疑似泡水”。因案涉车辆交易后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徐某的丈夫杨某为此在车身张贴横幅(“某二手车欺诈消费者重大事故车冒充小事故车售卖”)并将车开至公共场所,还发布抖音视频,陈述其购车和维权过程,抖音视频中标注了“某二手车欺诈消费者”等背景标题。此外,杨某还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对上述抖音视频进行了转载。上述视频发布后,网友在抖音视频评论区对某二手车公司作出了诸如“黑心商家”“无良商家”的评论,杨某自身也在评论区作出了类似评论。因杨某的行为已严重侵犯该公司名誉权并造成恶劣影响。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某二手车公司只好诉于法院,要求杨某删除其在抖音、微信中发表的所有损害该公司名誉的视频、图片、文字,停止侵害该公司名誉权及在抖音、微信中向该公司赔礼道歉并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的妻子徐某因购买车辆与某二手车公司发生质量纠纷,其有权对消费过程进行评价和表达不满,也可以通过投诉、起诉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任何权利都有其边界,杨某在公众场所张贴横幅,并在抖音、微信平台中使用带有人格贬损性的语言文字,评价某二手车公司为“黑心商家”,引发网友对该公司作出负面评价,客观上降低了该公司的社会名誉,杨某的案涉行为超出了消费者批评、评论消费体验的合理限度,侵犯了某二手车公司的名誉权,故杨某理应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删除其在抖音、微信等网络媒体中发布的相关侵权视频、图片、文字,对某二手车公司进行赔礼道歉,法院对该公司主张杨某停止侵害其名誉权、删除侵权言论、图片并通过网络媒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相关诉求予以支持。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与影响范围相当,鉴于杨某通过在抖音和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视频的形式损害该公司名誉,法院确定杨某在抖音和微信朋友圈发布对该公司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该声明应当连续发布三天。因法人以名誉权遭受损害为由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对该公司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判决:杨某删除其在抖音、微信中发表的所有损害原告某二手车公司名誉的视频、图片、文字,停止侵害该公司名誉权;杨某在抖音、微信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内容以人民法院审核内容为准),向某二手车公司赔礼道歉,致歉声明连续公示不少于三日;驳回某二手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涉及民法典对保护法人名誉权的一般规定。名誉权在性质上属于社会评价型人格权,即由他人积极性评价所体现出来的人格和利益。名誉权,是权利人对因社会对其客观评价而获得的名声、声望、信誉等的维护并防止他人损害的权利。关于杨某是否侵害了某二手车公司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认定名誉权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侵权行为的事实认定。自然人在网络上发布涉及法人的言论应当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于涉及法人隐私的言论,即便真实,如造成法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发布批评性或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言论,并不要求绝对真实,基本事实准确即可阻却违法性。本案中,杨某在公众场所张贴横幅,并在横幅和抖音视频中使用带有人格贬损性的语言文字,评价某二手车公司为“黑心商家”,引发网友对某二手车公司作出负面评价,客观上降低了该公司的社会名誉,杨某的案涉行为超出了消费者批评、评论消费体验的合理限度,属于通过一定的话语来侮辱企业的行为,侵犯了某二手车公司的名誉权,可以认定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行为的违法性审查。发布网络言论是否违法与发布内容的真实息相关。如发布内容客观真实,则行为不存在捏造虚假事实丑化、贬损他人名誉的情节,不具有违法性,反之则容易构成对他人诽谤。因此,关于发布网络言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应审查发布内容是否属实,如发布者将不实内容公之于众,应认定行为具有违法性。本案中,杨某对其发帖中陈述的事实并未提供必要的证据以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在发布内容真实性不能得以有效证实的情况下,其发帖行为应认定为具有违法性。
3.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错。过错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于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发布网络言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过错,主要表现为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贬损法人名誉、未核实相关内容真实性发布网络言论放任损害法人名誉的后果发生、出于过失未能预见网络言论损害法人名誉的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等主观心理状态。在网络平台对于争议性较大且可能严重影响法人社会评价的举报或“事实陈述”,应当对信息来源的可信度、内容真实性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核义务。本案中,杨某应当知晓在网络上公开指控法人并提出批评意见,客观上降低了该公司的社会名誉,其主观动机存疑,难谓善意。
4.网络言论与名誉贬损的因果关系认定。因果关系的判定多遵循直接原因的规则和相当因果关系的规则。目前对于侵权纠纷,往往需要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的规则来判断。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行为有引起损害结果的可能性,而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该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杨某在其抖音、微信群内发布侮辱、丑化某二手车公司的视频,该视频被多次点评,网络的便捷性与传播的广泛性使得侵权信息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因此,在侵权内容公开的情形下,应推定案涉网络言论与名誉贬损的因果关系成立。
民法典保护法人的名誉权,主要是为了保护法人名誉方面的利益,使其免受侮辱、诽谤等非法评价所带来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杨某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故法院判决杨某在其抖音、微信群内就其侵害某二手车公司名誉的行为向某二手车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名誉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一项重要人格权。企业名誉是企业法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依法保护企业名誉权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行为人通过抖音和微信朋友圈诋毁企业名誉,具有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言论表达便捷等特点,造成企业社会评价降低、遭受经济损失等损害结果,行为人应该承担对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二手车公司依法享有法人名誉权。杨某针对某二手车公司造谣诋毁,张贴横幅和在抖音等平台中使用带有人格贬损性的语言文字及图片,损害了该公司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裁判不仅维护企业名誉权,体现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司法导向;还对于倡导友善、法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公民现实生活及网络空间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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