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是“鲜活的法治”,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印记。中国的案例传统源远流长,秦有“廷行事”,汉有“决事比”,宋有“断例”,清有“成案”,以例辅律、律例并行是中华法系的一大特色。时至今日,案例对成文法的阐释与补充作用更加不可或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多次强调案例对于法治的重要性。以案例来认识、推动、评判法治,成为习法治思想最直接、最生动的表达。自2003年起,四川高院建立案例工作机制,并陆续发布系列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的案例。自2014年起,四川高院建立十大典型案例制度,发布了一批社会普遍关注、人民群众关心、具有价值引领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经过多年努力,全省法院致知立行,持续推荐、发布各类典型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核心价值观、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3年9月,四川高院启动2023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面向全省三级法院征集2022年9月以后审结的裁判结果公正、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影响重大,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典型案例,活动共征集备选案例175件。经初步筛选后,四川高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及资深法官代表对备选案例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论证评审。经四川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评选出“余强故意杀人案”等十件案例为2023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相关案例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提出权威点评意见,进一步阐释了案例蕴含的核心价值与导向功能。

  案例四: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陕西白水杜康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贵妃酒厂、成都市红缘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县古蔺镇均诚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五: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对越南Ecowin能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行为保全案

  案例七:王某某等13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执行案

  案例八:自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九:四川融桥仓储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案例十:大连银行成都分行与成都中港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强制执行案

  被告人余强与唐某甲(女,被害人)婚后因感情不和分居,唐某甲提出离婚。余强多次求和未果,便购买菜刀、尖刀各一把伺机报复。经蹲点跟踪,余强了解到分居后唐某甲的生活轨迹,于2002年8月25日晚携带菜刀、尖刀在华蓥市清溪路蹲守。当晚11时许,唐某甲与侄儿唐某乙(男,被害人,殁年7岁)乘坐三轮车经过清溪路时,余强持刀逼停该三轮车,朝唐某甲的头部、背部等多处砍击数刀,唐某乙右大腿被砍中一刀,余强弃刀逃离。随后,唐某甲父母赶至现场并报警。唐某乙在送医途中死亡。经鉴定,唐某乙系被单刃锐器类工具致右大腿前内侧根部股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性休克死亡;唐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2年7月2日,余强被抓获归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强持刀砍杀被害人唐某甲,致其重伤二级,砍杀中致唐某乙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余强到案后坦白,认罪态度好,且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具有从宽处罚情节,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余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本案为终审判决。宣判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四川省华蓥市委政法委对被害人及家属予以司法救助。

  四川法检两院认真践行习“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等重要讲话精神,本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官王树江主审,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王麟以检察员身份同庭履职。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演化为故意杀人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本案的公正判决彰显了法律权威,让人民群众真实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同时也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能动司法的生动展示,对现代婚姻家庭和社会公众具有十分重要的教育意义。从本案的审判效果来看,面对一起跨越二十年的故意杀人案件,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悉心梳理审查案件证据,抽丝剥茧还原时隔7733天的真相,准确查清案件事实,受到《今日说法》栏目跟踪报道,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本案的法律适用来看,运用缜密的逻辑思维和辩证推理分析、确认证据材料,准确界定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罪界线,依照法律原则形成了正确妥当的裁判结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从本案的审判工作思路来看,坚持内外兼修、不枉不纵,在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努力修复社会关系,让受害人及其亲属得以慰藉,让犯罪分子真诚悔罪,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川威斯腾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名下五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威斯腾系列公司)是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其建设运营的西部铁路物流园是当地唯一具有口岸功能的公铁联运综合性物流园区、是四川省“中欧班列”的重要节点。近年来,因运营不善、外部经营环境恶化,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配套的会展中心、保税中心项目处于停工状态,铁路物流面临停运,公司负债8.54亿元,账面资产不足200万元。2022年3月24日,威斯腾系列公司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并预重整,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威斯腾系列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情形。威斯腾系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经过预重整阶段的审理,法院查明威斯腾系列公司具备法定破产原因和重整价值,于2022年4月28日裁定受理威斯腾系列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公司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威斯腾系列公司后,随即委托有关公司进行营业事务管理,并快速推进重组程序,一个月内完成了债权债务核查、审计评估、投资人招募、启动复工复建,两个月内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组计划草案。2022年8月24日,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

  通过重整,295家债权人,7.41亿元的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以及40万元以下的普通债权均得以全额清偿。国际会展中心、保税中心成功复建投入运营,极大地完善了当地物流产业配套设施。

  点评人: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法院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具有不可或缺的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着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威斯腾系列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件即是人民法院以司法助力护航国家物流枢纽建设、贯彻习关于高水平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重要指示精神的典型案例。

  府院联动积极作为、助力危机化解是本案审理的特色之一。在威斯腾系列公司出现法定破产原因及具备重整价值时,人民法院和市政府联动促进开展破产重整司法程序,高效审结此案,有效地化解了公司经营危机、债权人利益危机以及区域营商环境危机,促进了公平正义的及时实现。本案审理的另一特色在于依法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重整结果而言,公司债务得到了高比例清偿,促进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质维护,体现了保障职工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的价值追求,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0年6月,被告人张健从某科技公司的刘辉、王晓杰处定制所谓的“新基建”投资APP后,邀约杨涛、李德灿等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张健等人对外宣称“新基建”项目系国家重点扶持项目,投资项目后定期按比例返本付息,年化收益超过100%。为骗取被害人信任,张健等人还同时在互联网上大肆发布关于“新基建”项目的虚假新闻报道和广告。张健等人为扩大诈骗范围,设立“老带新”激励机制,老投资人每推荐一名新投资人,推荐人可以得到被推荐人投资额9%的提成。为规避侦查,张健等人以“新基建”项目需涉密为由,要求被害人对外保密。2020年8月2日至28日,张健等人以高额返利为诱,利用“新基建”APP诈骗5800余名被害人共计1400余万元。

  张健为将诈骗所得资金变现,联系林耀强、黄宗颖、彭国森等人对赃款转移、取现,张健以转移、取现赃款总额的10%支付报酬。林耀强、黄宗颖、彭国森等人为顺利转移赃款,同时为逃避打击,从黄强等人处获取大量用于收取、转移资金的银行卡,黄强则按过账金额的8‰收取费用。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健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向不特定人发送信息,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秦其健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取现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黄强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张健等被告人十四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秦其健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黄强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点评人:周洪波,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博士后、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四川省第二届“十大中青年法学专家”

  本案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APP、推广诈骗信息,使得实施诈骗变得更为容易,以投资“新基建”获利为诱,骗取被害人财物,在短时间内诈骗5800余名被害人1400余万元。一方面反映出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在辐射面、影响力等方面的巨大社会危险性;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打击网络诈骗犯罪追根溯源、顺藤摸瓜的重要性。本案作为对网络诈骗全链条打击的案件,较好地为司法机关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示范,对帮助开发诈骗工具的上游、具体实施诈骗活动的中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下游在同案中予以打击,相较将网络诈骗不同环节分案处理的方式而言,既实现了刑事打击“正本清源”的功能,又有利于在具体审判活动中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罪责相当的刑事政策。通过本案,我们还可以看到,网络诈骗犯罪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对网络诈骗犯罪同案全链条打击,对司法机关在办案质效方面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因此本案在此方面形成的经验值得推广借鉴。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陕西白水杜康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贵妃酒厂、成都市红缘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县古蔺镇均诚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系第31295275号立体商标、第31295274号立体商标的权利人。前述商标核准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等商品上,现在有效期内。两枚立体商标作为“泸州老窖特曲80版”的外包装,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使用,获得多项荣誉,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2022年,泸州老窖公司先后在线上线下二十余家平台店铺及实体店中发现外包装与其两枚立体商标近似的“N15”、“UUUUU佳藏”白酒在售,销售范围遍布全国多个省市,覆盖京东、淘宝、拼多多、抖音等多个网络平台。前述白酒由陕西白水杜康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水杜康公司)、四川省贵妃酒厂(以下简称贵妃酒厂)、成都市红缘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缘酒业公司)合作生产、销售。红缘酒业公司对外宣称前述侵权白酒为引流产品,已实际销售十余万件。经泸州老窖公司通知要求停止侵权后,侵权白酒仍在继续销售。泸州老窖公司遂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水杜康公司、红缘酒业公司、贵妃酒厂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泸州老窖公司的两枚立体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故意在同类白酒商品上使用与泸州老窖两枚立体商标近似的商标,在泸州老窖公司发送律师函后,仍继续销售侵权白酒,主观恶意明显;同时被诉两款侵权白酒销售范围广、获利金额大、产品质量低劣,对泸州老窖公司商誉影响较大,侵权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由于被告拒绝提供财会账簿供法院核查,故参考泸州老窖公司的主张和证据,以红缘酒业公司对外宣传的10万件作为本案被诉侵权白酒的生产、销售数量,根据泸州老窖公司一般商品的利润率以及商标对侵权白酒的贡献率,计算侵权人的获利金额至少120余万元,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恶意及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按照赔偿基数的四倍确定赔偿数额,各项赔偿合计500余万元。

  一审宣判后,白水杜康公司、红缘酒业公司、贵妃酒厂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人:唐稷尧,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党委书记、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十大中青年法学专家(提名奖)

  近年来,针对我省知名品牌白酒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居高不下,严重侵害了川酒品牌价值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作为四川法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优化酒业发展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树立了鲜明的司法导向,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具体而言,有如下几个值得肯定之处。其一,准确判断侵权责任类型。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包装装潢的保护相对于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具有补充性,人民法院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请求权竞合理论以商标侵权认定被告的侵权责任类型,符合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处理侵权活动的基本原理,定性准确。其二,全面阐释惩罚性赔偿条款中“故意”和“情节严重”要件。人民法院通过具体列举并运用本案所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且“情节严重”,形象、具体地揭示出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内涵。其三,善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妨碍制度,准确认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根据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情节恶劣程度、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综合认定赔偿倍数,最终确定被告的侵权赔偿具体数额。本案是至今四川省内白酒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例,显著提高了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对在酒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落实、落细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引领作用。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对越南Ecowin能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行为保全案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建勘测设计公司)作为承包商与越南Ecowin能源公司(以下简称Ecowin能源公司)就风力发电项目签订EPC合同。2021年9月,双方就新增现场部分工程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在EPC合同项下,中电建勘测设计公司分别在2020年、2021年向Ecowin能源公司提供了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四川分行)开立的两份履约保函。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就商业运行日延期等事项进行了一系列磋商。2022年8月Ecowin能源公司针对前述两份履约保函向中行四川分行发送了兑付履约保函的《索赔函》,要求中行四川分行支付履约保函项下的索赔款。

  中电建勘测设计公司遂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主要认为双方已就商业运行日延期达成合意,现Ecowin能源公司申请兑付保函的行为构成独立保函欺诈,且《索赔函》中未指明具体的违反事项,不符合履约保函约定。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Ecowin能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中电建勘测设计公司致函要求其确认有关延期事项,但中电建勘测设计公司在2022年4月26日的复函中并未接受Ecowin能源公司发出的延期要约,故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就延期事项达成合意。中电建勘测设计公司主张“受益人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意见与在案证据不符,Ecowin能源公司依据EPC合同约定的商业运营日主张中电建勘测设计公司违约并要求兑付履约保函不属于“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情形”。对于中电建勘测设计公司主张Ecowin能源公司未指明有关具体违反事项不符合履约保函约定的问题,法院认为保函开立人对相关审单标准的具体适用不属于本案独立保函欺诈纠纷的审查范围。遂裁定,驳回中电建勘测设计公司的申请。

  随着国际贸易发展,独立保函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境外交易和签署合同的必要条件之一,其规模和体量已远远超过商业跟单信用证,诉至法院的独立保函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16年12月1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我国独立保函业务的全球化发展提供健全完善的法治保障。

  本案诉争的焦点在于越南Ecowin能源公司申请兑付保函的行为是否构成独立保函欺诈,且《索赔函》中未指明具体的违反事项,是否不符合履约保函约定。对此,人民法院在认定中准确、完整的诠释了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和抽象性原则,维护了对基础合同的有限及必要审查的价值。同时,人民法院在裁判中严格审查案涉证据,准确甄别基础事实,依法对本案是否符合独立保函欺诈情形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本案审理在确定独立保函的价值,独立保函欺诈认定标准,独立保函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上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本案审理结果来看,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审判职能作用,提升了“一带一路”建设司法服务和国际公信力。

  1993年,曹培均在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曹克训砖厂工作期间,纠集他人,网罗吸毒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扩充势力,通过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等手段收购或逼停其他砖厂,阻止外地砖厂进入高县实施垄断,在当地形成恶名。1997年至2004年,曹培均先后在省内外开设砖厂、建材厂等,扩充经济实力,组织人员施暴行凶,称霸一方。2004年起,为进一步攫取暴利,曹培均组建多家砖瓦协会,成立砖巡队地下执法,利诱或强迫当地砖厂加入协会,并通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垄断宜宾市砖瓦市场,其经济实力迅速膨胀,非法影响迅速扩大。利用聚敛的钱财,曹培均开办了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多家经济实体,通过高薪笼络、利益引诱等方式,将家族成员、砖厂老板、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网罗进公司,采取论功行赏、奖惩并用的手段进行管理,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曹培均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长达20余年的时间内,该组织的44名犯罪人员有组织地通过暴力、威胁或者滋扰、纠缠、哄闹等“软暴力”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妨害公务、强迫交易等66起违法犯罪事实,非法资产逾50亿元。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培均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结构严密、层级分明的犯罪组织,通过公司化运作,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打击竞争对手,“以商养黑、以黑护商”,为组织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保障,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诈骗、行贿、虚开发票、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对组织及成员给予保护和包庇、纵容,对抗公权,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培均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虚开发票罪等罪,与前罪故意伤害罪尚未执行的刑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4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九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的附加刑。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除一名被告人因量刑情节发生变化被改判量刑外,其余判项均予以维持。

  点评人:谭全万,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教授、四川省社会学学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历来为刑法所严厉打击的重点。本案的处理,既体现了准确适用法律、严格进行常态化打击涉黑犯罪的需要;又体现了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将打击犯罪与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有机统一起来。

  第一,定性准确、法律适用正确。本案中,司法机关严格区分行政垄断行为与“软暴力”特征突出的新型犯罪手段,准确揭示出所谓的“行业协会”在本质上的涉黑性质。第二,正确识别组织成员,严格区分主从。本案涉案人员众多、影响面广,司法机关正确识别组织成员身份,严格区分组织者、骨干人员和其他参加者,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又提升了涉黑疑难案件处理的司法效率。第三,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能动作用,做到了既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要求。司法机关针对涉案企业的复杂情况,一方面坚决将打财断血的要求贯穿办案全过程,实现从根本上严厉打击涉黑犯罪;另一方面,司法机关推动成立资产代管小组,将监管托管涉黑财产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职工就业稳定相结合;第四,向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破解企业正常经营中的政策难题。本案的经验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借鉴意义。

  被告人王某某系四川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系该公司员工。2020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商议,由陈某甲收购野生猕猴后转运至宜宾,被告人负责接收。随后,陈某甲找到被告人贺某某、陈某乙帮其收购、运输野生猕猴。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陈某甲、贺某某以每只1400元至2000元不等价格从次尔某某等8人处分三次收购野生猕猴共112只并运至宜宾市交给。王某某向陈某甲给付部分款项34万元。2021年1月31日,陈某甲、贺某某、陈某乙在运输收购的46只野生猕猴至宜宾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的46只猕猴被送到雅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寄养,期间死亡14只。经鉴定,案涉物种均为猕猴,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10000元/只。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等13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按照四川楠山鉴定机构出具《涉案猕猴存活部分的放归恢复方案》,给付生态服务和生物多样性损失、饲养救治费、死体保存费、无害化处置费、存活猕猴放归实施费、鉴定费等共计276.5万余元,以及惩罚性赔偿63万元。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13人的行为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制度,触犯刑法,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根据各被告人主、从犯等相关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30万元至1万元不等;判令被告人王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与野生动物相关的一切利用性活动。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等13人根据各自参与的程度,赔偿生态服务和生物多样性损失、存活猕猴放归实施费、惩罚性赔偿等共计339.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生效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招标公告,确定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为涉案野生动物野化放归实施单位和无害化处理单位。32只涉案猕猴经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野化训练并经评估满足放归条件后,分两批在原栖息地进行了放归。专家通过猕猴佩戴的GPS项圈持续跟踪放归后的生存状态并每季度向法检两院报告,直至项圈自然脱落完全融入自然,确保野化放归取得实效。涉案死亡野生猕猴经行政机关审批进行无害化处理。

  点评人:詹炯,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四川省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案创新性判令被告对永久性损害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支付存活猕猴野化训练费用,保障野生猕猴顺利放归自然,探索出野生动物野化放归生态处置新路径。在传统司法模式下,违法者服刑受罚,但生态环境损害依然存在。人民法院能够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积极探索该案件中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化放归的生态环境恢复新模式。明确死体保存、无害化处理、放归恢复方案、惩罚性赔偿等具体内容及费用,确保生态恢复“看得见、能实现”。本案对于被告人判处从业禁止处置措施,判决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与野生动物相关的一切利用性活动,实现赔偿和非刑罚处置并举方案。从本案的创新性审判执行方式可以看出,本案的野生猕猴案例很有可能从个案变成一个示范案例,进而形成一个野生动物生态修复模式在全国推广,成为全国具有标杆意义的案例。

  自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经营范围为: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肥料销售等。2018年6月,自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自贡市荣县双石镇石牛村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流转土地约11.22亩。2018年6月至今,自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在未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修建构筑物并硬化道路用于有机肥发酵场和堆料场,经相关行政机关多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置若罔闻,引发环境问题,导致耕地破坏。经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自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地耕地破坏面积为5420平方米(全为基本农田),折合8.13亩,破坏程度为重度,对被破坏耕地进行复垦的费用预计为200300元。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本案有破坏基本农田情形后,认为本案具有普遍指导意义,遂决定提级管辖审理。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自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自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在耕地上搭建彩钢棚、建造有机肥发酵车间,并对地面进行了硬化,改变了原有农用地性质,破坏了土地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自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自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金8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自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其破坏的土地完成复垦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自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破坏土地完成复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组织验收。为做好司法办案的“后半篇”文章,人民法院开展涉耕地保护专题调研,形成报告送党委政府决策参考,并制发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形成了当地党委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属地法庭、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同治乱复耕的保护格局,有效推动了区域内耕地违法问题系统化、长效化治理。

  点评人:高晋康,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法律顾问、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始终是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要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本案是司法机关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其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持续跟进督促、指导,组织邀请四川省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就土地复垦的修复方案、完成时限及验收等事项进行充分研讨。这是人民法院创新审判理念、坚持能动司法的重要举措,坚持惩治犯罪与生态环境修复并重,做好刑事处罚、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修复的衔接。习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对于环境资源类案件,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一判了之”,更应注重审判效果的延伸。本案判决后,人民法院积极主动履职,制发司法建议,联动检察机关、党政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深化诉源治理,凝聚耕地资源保护合力,提升综合治理效能。人民法院以个案“小切口”释放司法“大能量”,系统化、长效化促进耕地修复与保护,对于助力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2015年11月,南充市顺庆区政府(以下简称顺庆区政府)成立南充市顺庆区燕儿窝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燕儿窝指挥部),负责南充市顺庆区舞凤街道办事处燕儿窝社区棚户区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四川融桥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桥公司)房屋坐落于此次拆迁范围内。2017年3月6日,燕儿窝指挥部与融桥公司签订《四川融桥仓储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搬迁拆除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搬迁拆除补偿协议》),在评估公司价值评估、南充市顺庆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房屋价值进行审减的基础上,双方协议约定补偿款为411.056万元。协议签订当天,燕儿窝指挥部按照约定向融桥公司转账支付补偿款260万元;次日,融桥公司将被拆迁房屋移交燕儿窝指挥部并予以拆除,同日,燕儿窝指挥部收到南充市顺庆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关于暂停支付四川融桥仓储公司的收储补偿金的函》,被要求暂停支付融桥公司的收储补偿款,待重新评审后再据实补偿。此后,融桥公司多次要求顺庆区政府支付剩余补偿款,但均未获支付。

  2019年8月27日,顺庆区政府作出《解除决定书》,决定解除《搬迁拆除补偿协议》。融桥公司不服,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行政判决,以《解除决定书》未引用法律条款,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撤销《解除决定书》。在该案上诉过程中,顺庆区政府自愿撤回上诉。之后,融桥公司再次以顺庆区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其履行《搬迁拆除补偿协议》,支付剩余补偿款及资金利息。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搬迁拆除补偿协议》已被燕儿窝指挥部作出《解除决定书》解除,融桥公司要求顺庆区政府履行给付剩余安置补偿款的事实已不存在。遂判决驳回融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融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顺庆区政府作出的《解除决定书》已被生效行政判决所撤销,且顺庆区政府主张行使行政优益权解除协议的证据及理由也并不充足,《搬迁拆除补偿协议》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无效情形,《搬迁拆除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且融桥公司已完全履行了协议义务。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责令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于两个月内继续履行《搬迁拆除补偿协议》,即支付融桥公司剩余房屋补偿款项。

  点评人:周红民,四川省政协常委、提案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

  行政协议存在“行政优益权”,即行政机关在不具备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下,享有可以依法单方解除或变更协议的权力。这是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典型区别之一,行政协议往往涉及较大范围内的公共利益,作为承担社会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理应有义务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因此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的优益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将行政机关单方解除、撤销行政协议的条件规定为“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燕儿窝指挥部与融桥公司签订的《四川融桥仓储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搬迁拆除补偿协议》已经生效,且融桥公司已完全履行其协议义务,如行政机关认为继续履行该协议将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燕儿窝指挥部据以解除行政协议的材料是南充市顺庆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单方出具的评审意见,既不属于完全无关的中立第三方,也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显然不足以证明继续履行协议将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其单方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无效。

  随着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协议成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又一方式,且行政机关在合同关系中往往是强势地位的一方,这就要求法院从第三方监管的角度出发,平衡行政相对人利益,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本案依法审查各方证据,判令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有利于保障社会资本方参与公私合作的积极性和安全感。

  2022年8月5日,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以13亿元为限查封、冻结成都中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中港公司)名下财产。同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冻结了成都中港公司在大连银行开设的系列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查封了成都中港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8月29日,大连银行就其与成都中港公司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向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公证处申请赋予强制执行力,并于8月31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为金融机构,被执行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执行人的诉求是兑现债权,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已被保全查封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待售房产。按照常规的执行流程,法院可以通过拍卖推进查封资产的司法处置。但通过拍卖方式处置资产,存在被执行人资产价值缩水的风险,还会引发系列纠纷,加重被执行人的债务诉讼负担,最终可能导致企业资不抵债,还可能影响该项目已售房产的正常交付。按照“保交楼”的工作要求,为充分兼顾双方当事人及购房者、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其他主体的利益诉求,人民法院着眼全局考量纠纷的妥善高效、化解,在接收案件后迅速了解案涉在建楼盘具体情况,摸清双方当事人对后续执行方式的基础意愿,促使双方对后续执行工作达成共识,最大程度避免被执行人因资金链中断而引发供应商集体讨债、农民工集体讨薪等系列涉稳隐患,为实现被执行人资产价值最大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同时,人民法院主动对接住建等部门,了解案涉房产在法院查封状态下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程序,向住建部门送达在不解除查封的状态下办理商品房预售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积极破解僵局,促成被执行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此外,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冻结案涉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并将销售房款用于偿付债务。最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减免部分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减免后的执行标的为7.1亿元,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以销售回款偿还7.1亿元。本案执行完毕。

  点评人:罗刚,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西南医科大学医事法学协同创新中心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四川省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本案是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办案职能,坚持能动司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重大决策部署的典型案例。本案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充分肯定:一是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坚持全局系统思维。人民法院未按照常规的执行流程,直接推进查封房产的司法处置,而是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着眼全局考量纠纷的优质化解,在充分尊重申请执行人意愿的基础上,成功助力案涉项目的正常建设,实现了案涉资产价值最大化。二是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创新执行方式。执行过程中,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联合申请以监管账户监管限额外资金保障案涉工程建设;主动对接住建部门,了解相关程序,在不解除查封情况下助力房企成功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冻结案涉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并将销售房款用于偿付债务。三是兼顾各方利益,取得了良好执行效果。按照“保交楼”的工作要求,充分兼顾双方当事人及购房户、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其他主体的利益诉求,避免了直接的司法处置导致被执行人资产价值缩水、债务诉讼增加、已售房产无法正常交付等风险,以善意文明执行方式帮助民营房企渡过难关,保障了消费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做好销售资金账户的监管,全力支持被执行人回笼资金7.1亿余元偿付债权,最大限度兑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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