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被告人张某因非法出租、出借电话卡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3年6月至7月,张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诈骗分子用电话卡拨打诈骗电话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手机口”帮助通讯传输。诈骗分子利用张某提供的手机与电话卡,通过远程控制软件向被害人拨打诈骗电话。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核查,张某的犯罪行为串并涂某某被诈骗37万余元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两年内曾因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被行政处罚,后又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电话卡帮助拨打诈骗电话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以张某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本案系以“手机口”帮助电诈分子拨打诈骗电话的典型案件。犯罪方式为通过手机对录线将两部手机链接,其中一部手机用作拨打诈骗电话,另一部手机转拨被害人号码,同时打开两部手机免提即可实现电诈分子与被害人实时通话,可起到掩盖号码归属地作用。张某所实施的“手机口”帮助,其实质为诈骗分子与被害人之间充当“通讯中介”角色。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多样,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除了预防外地号码,“本地来电”也可能是诈骗电话,切勿轻信被骗。同时也告诫妄图非法牟利者,勿以恶小而为之,出租、出借、出售“两卡”或协助诈骗分子架设“手机口”,沦为诈骗分子实施犯罪的“爪牙”,同样难逃罪责。
2023年10月,被告人郭某春在快手上看到关于办理贷款的视频,随即向对方咨询贷款事宜并添加微信。后在对方要求并收取其提供的路费后,郭某春前往西安。期间,郭某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三张银行卡、手机网银及手机提供给对方用于转账、刷流水,同时提供人脸识别等帮助,三张银行卡流入不明资金58万余元,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核查,其中包括两笔共计9.9万元诈骗资金。郭某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春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按照他人要求并收取对方提供的交通费后前往西安,利用名下银行卡、手机网银及手机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以郭某春具有累犯、前科劣迹、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判处郭某春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近年高发、多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往往通过伪装成理财、贷款、投资等名目,在各类金年会娱乐平台登录手机App、短视频平台进行诱导宣传,使许多群众上当受骗甚至走向犯罪道路。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美好的生活要靠勤劳双手获得,务必警惕网络上所谓“发财暴富机会”。同时,接受他人指令跨省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供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最终只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发财暴富不成反而锒铛入狱。
2023年7月,被告人王某与吕某某登记入住陕西某宾馆,将邮寄获取的VOIP设备连接至宾馆房间内固定电话线,为他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二人各就此获利2000余元、500元。同日,被告人杨某登记入住另一家宾馆,将从该酒店对面马路边树底下取到的VOIP设备连接至该房间内固定电话线,未获得报酬。三人于当日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行政处罚。同年8月,王某、吕某某、杨某登记入住民和县某宾馆,将王某从兰州火车站附近垃圾桶旁边取到的VOIP设备分别连接至两房间内固定电话线余元不等报酬。当日,吕某某、杨某被民和县公安机关抓获,王某在逃。王某在逃期间通过他人登记入住陕西某宾馆,将邮寄获取的VOIP设备连接至宾馆房间内固定电话线元,后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吕某某、杨某二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节严重。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作案工具。
VOIP设备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藏匿在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通过远程操控的方式,使用搭建在境内的VOIP设备向受害人拨打电线”开头的境外电话外衣,降低被害人的防范意识,还能帮助诈骗分子隐藏身份、逃避打击,实现人机分离。境外诈骗分子往往以高薪为诱饵,招募人员在国内搭建VOIP设备以牟取不法利益。本案的判处,彰显了法院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持全链条打击的决心和态度。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莫受到境外诈骗团伙高薪蒙骗,警惕沦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帮凶。同时如果发现有人使用VOIP设备,应立即报警。
2023年2月,被告人祝某、杨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仍以牟利为目的,经朋友介绍前往福建省宁德市,为他人提供名下银行卡、支付宝账户、身份证等,并多次提供刷脸认证帮助接收、转移电信诈骗赃款。其中,祝某名下银行卡内流入不明资金共计40万余元,转出39万余元,其中12.4万余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祝某支付宝账户内转入的涉案资金6.09万余元被限制支付,祝某因此获利5700元。杨某名下银行卡内流入不明资金共计45万余元,转出42万余元,其中11万余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杨某因此获利1.4万元。案发后,祝某主动退缴赃款5700元,自愿退赔涉诈资金6.4万余元,并预缴罚金5000元;杨某主动退缴赃款1.4万元,自愿退赔涉诈资金11万余元,并预缴罚金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杨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银行卡、手机银行、支付宝账号等,以人脸识别等方式帮助接收并转移赃款,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鉴于二人有自首,主动退缴赃款,积极预缴罚金,自愿退赔涉诈资金等情节,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祝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系典型跨省以“人脸识别”方式帮助电诈分子转移赃款案件,该类案件在涉“两卡”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占比较大,被告人往往为蝇头小利所惑,不仅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手机银行等帮助,在赃款到账后又多次、频繁配合实施刷脸及短信验证,甚至取现等方式,使电诈分子顺利将赃款分流转移,严重妨碍司法机关查办此类案件,造成广大受害群众财产损失无法追回,已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罪恶帮凶。具体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追赃挽损”作为打击成效之一,充分考虑被告人一贯表现,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将履行财产刑、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作为“认罚”情节,既有力惩治此类犯罪,又切实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莫为牟小利而成大恶,莫因赚快钱而负刑责。
2021年5月,被告人刘某群在湖南某学院读书时认识了学长“豪哥”,在其要求下,刘某群提供了名下三张银行卡卡号和密码。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刘某群的上述三张银行卡作为二级卡共流入资金92.241万元。刘某群在明知其银行卡所流入的资金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仍然通过转账、扫码支付、取现等方式将所流入的钱款全部流出,其行为关联王某丽等九名被害人,涉案金额共27.31万元,其中被害人王某丽的被骗资金系从民和县汇出。被告人刘某群从中获利2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群向被害人王某丽退赔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群向他人出租银行卡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代为转账、取现等,犯罪数额达27.3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刘某群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并结合其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犯罪时系在校学生等因素,判处刘某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一种重要犯罪行为,加大打击此类犯罪力度,能够有效截断赃款赃物的流通渠道,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的蔓延。此类案件中,在校大学生群体往往因涉世未深、防范性差,易被犯罪分子以利益引诱,成为帮凶。本案中,刘某群作为大学生,贪图蝇头小利,认为通过出借银行卡可以轻松赚到钱,主观上明知他人的钱款系违法犯罪资金,客观上仍然主动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接收该资金,并帮助犯罪分子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积极挽回被害人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在此也提醒广大学生,日常生活中要警惕各种利益诱惑,妥善保管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和密码,提高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坚决不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共犯。
2023年7、8月间,被告人党某龙以购买“U”币需使用银行卡,每提供两张银行卡并取现便可给付300元好处费为由,将赵某进、何某等人纠集至深圳市,要求他们提供银行卡便于上游犯罪所得钱款汇入并将转入的犯罪所得取现。赵某进、何某等8人将自己名下共41张银行卡提供给党某龙使用,多次应党某龙的要求将汇入银行卡内的资金取现交给党某龙,并从中获利,其中党某龙获利7.8万元,赵某进获利4000元。上述41张银行卡单项流水累计2194万余元,其中涉诈骗金额50.0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党某龙、赵某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使用他人或本人的银行卡代为转账、取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党某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进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党某龙违法所得7.8万元,追缴被告人赵某进犯罪所得4000元。何某等人另案处理。
电信网络犯罪团伙中,“卡农”的身份可通过银行卡快速锁定,也是整个电信诈骗链条中最容易到案的人员,是诈骗分子的“炮灰”。本案审理中,根据不同环节犯罪行为的性质准确定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全链条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严惩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骗意识,做到谨慎交易,不轻易转账或者汇款。同时,也不要为获得所谓的“好处费”“高额佣金”,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出卖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否则将沦为犯罪工具,最终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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