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越辩越明。”正如《洞穴奇案》中 “十四个法官,十四种观点”。遇到社会热点问题,法学家们也会各抒己见,留下了非常多的观点碰撞。今天的推送,让我们回顾几场法学名家的经典对话,感受思维的火花。

  2002年,刘涌黑社会集团案受到广泛关注。对这一案件,铁岭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辽宁高院二审改判死缓,改判结果却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

  据悉,该案的辩护律师田文昌在京组织了陈光中、陈兴良等14名国内知名的刑法学家进行论证,并形成了对刘涌有利的《专家论证意见书》,提交给二审法庭,意见书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问题。这引发了学者们的激烈讨论:专家有资格向法庭出具法律意见书吗?这种意见书会不会干涉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何兵教授首先撰写了《法学家们,你们有何权利向法院出具专家意见书?》一文,严厉批评法学专家此举是公然干涉司法独立的不当行为,在他眼中,法律专家意见书是“施向法庭的无影神掌”。

  萧瀚教授撰文《也谈司法过程中的法律专家意见书》对其委婉地批评道,国外有“法庭之友”制度,法庭可以邀请专家向法庭发表意见,为什么我国的法律家们不可以向法庭提交法律意见书呢?

  随后,易延友教授撰文《对法学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书的质疑》参与讨论,认为本案中的专家论证意见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专家应当予以论证的范围。

  几日后,周光权教授在《专家论证意见的现实合理性》一文中,表明了自己的支持态度,对“中国式”司法实践阐明了自己的看法。

  陈界融教授则撰《刘涌案,中国法学界的耻辱还是光荣?》一文,旗帜鲜明地表达了自己的反对立场。

  刘涌案大辩论,让我们深切体会到了学者对于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执着,以及法学学者对法律人自我定位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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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法典长达五年的编纂历程中,围绕着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立法技术,学者们众说纷纭,争得不亦乐乎。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之争尤为激烈,双方代表是大家非常熟悉的两位学界泰斗,支持者为人大教授王利明,反对者则是民法学界的领军人物梁慧星。

  梁慧星教授几度撰文,从双重适用原则、自卫权、居住权、无权处分问题等方面阐述为何人格权不宜独立成编,甚至建议暂停民法典分则编的编纂。在此期间刊发的《民法典编纂中的重大争论——兼评法工委两个人格权编草案》、《在民法典出台前,再次郑重建议删除人格权编》等文章,让读者深刻地感受到一位良心学者的学术坚守、历史责任,感知到一位古稀老人的声嘶力竭、言辞恳切。

  另一边,王利明、杨立新教授也始终坚持着法案起草之时的立法观点,认为这是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不能因为有争论就放弃人格权独立分编。王利明的发言和文章《乌克兰民法典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有何关系?》《民法典编纂中的若干争论问题——对梁慧星教授若干意见的几点回应》等,严肃阐明了人格权独立成编对保护百姓人格尊严的重大意义。

  2017年,全国各地的民法学者、实务界人士对人格权编的讨论日益频繁。正反双方的声音中,除梁、王为代表人物外,许多民法学者持中立态度。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说,多数人认为“独立也可以,不独立也没关系,纯粹是立法体例安排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学家江平的演讲几乎起到了一锤定音的效果,他对这次论争的主要问题作出了结论性的意见,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最可行的道路。江平教授深刻的人格权立法思想,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实践价值。至此,关于人格权法是否应独立成编的“梁王之争”暂时告一段落。

  2019年,一份题为《一叶一沙一世界》的辩护词在网上疯传,不仅法律界人士对此多加关注,也引发了全国层面的热议,这便是张扣扣案一审中律师邓学平所发表的辩护词,舆论上出现了褒贬至极的两种观点。而对于学者们来说,张扣扣案的争议早已超出了案件本身,而是缠斗于“同态复仇”、死刑、死刑复核、辩护的价值乃至公权力、法律本身的价值等极为重大的话题上。可以说,此案是引发法学界意见领袖们以互联网为平台开展大论战的第一案。

  张扣扣出于复仇的目的,残忍地杀死了曾经加害于他母亲的三个人。赞誉者称此案辩护词是“史诗级的”、“教科书式的”,批评者认为辩护词过于煽情、缺乏说理。在法学家们的大讨论中,也形成了两派截然相反的观点。

  在支持死刑判决的一方中,北大的朱苏力教授首先撰文,表明自己支持法院对张扣扣判处死刑,并称律师的辩护词极端偏颇,有着“一堆纯属虚头巴脑的民(社)科类辩解”,故意漠视本案基本事实,提出了严肃批评。

  人大的谢望原教授亦认为,张扣扣采取的“私力救济”方式切不可超越法律规定范围。

  西法大的王政勋教授从张扣扣案的法理与人情角度出发,讨论了复仇行为的正当性以及私力救济的局限性。

  华政的童之伟教授表示,一命抵一命,对张扣扣不应从轻量刑。但同时,他表示邓律师的辩护词“不失为一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较好的刑辩产品”,并认为苏文的态度和说法有些不妥,甚至存在着霸凌的意味。

  反对死刑判决的“辩论者”们也提出了许多精彩观点。苏州大学的周永坤教授认为张扣扣的行为“事出有因”,并批评苏力的文章对律师的辩护横加指责,言语间有诸多“诛心之论”,呼吁尊重律师。

  人大的冯军教授则说,“张扣扣真的不应该这么快死去,朱苏力教授的说法既不符合事实,也违背法律,是完全错误的”,这份辩护词实属精彩之作。

  辩护律师邓学平本人对以上讨论作出了回应,主张法律人不应该画地为牢、自我设限,文学不是法律的敌人,且这份辩护词中绝大部分都是法理分析。

  令人深思的张扣扣案随着时间的推移告一段落,但这场辩论带给人们的思考是日久弥新的,法律共同体正是在这样的不断批判与反思中成长进步。

  2019年,大连一名十岁女孩被一名十三岁男生蔡某某杀害,由于加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引发社会热议。在这样的背景下,是否有必要将现行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下调,就成为了刑法学界不断争论的焦点。

  持“降低论”的一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发挥刑法的威慑力,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是遏制低龄犯罪的现实需要。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教授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势在必行,对于犯下滔天罪行的儿童,即便可以教育矫正,也必须在惩罚的基础进行改造,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十二周岁。

  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冯帆表示,从心理年龄和生理年龄来说,如果14岁以下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可能跟现在孩子的成长状况是不相匹配的,应在刑法现行的刑责年龄基础上适度下调,避免未满14周岁的低龄暴力犯罪“一放了之”。

  对此问题持“不变论”的学者亦不在少数。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撰文称,应理性看待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应因极端个案或舆论左右科学、专业的判断。

  北师大的吴宗宪教授在发言中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不利后果是扩大了犯罪圈,有可能加大监狱的运行压力,加重社会稳定压力,还会严重损害国家文明进步的形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表示,犯罪低龄化是一种世界趋势,但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对犯罪问题理性认识的结果。

  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则提出,可以扩大14岁到不满16岁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范围,也就是一些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入罪的问题,而不能轻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降低论与不变论,是刑法学术界与实务界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否的主要观点。除此之外,还有着折中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万华、最高法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代秋影等人则表示,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多维度考察,可以针对不同类别的犯罪行为采取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呼吁多措并举,以解决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问题。

  徐州丰县女子被锁并且生育了八个孩子的新闻引发了舆论风暴,法学界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配置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不同的观点之间交锋激烈。辩论双方对此各执一词:“维持派”以车浩、柏浪涛教授为代表,主张维持现状;“提高派”以罗翔、桑本谦、王锡锌、黎敏教授为代表,主张提高刑罚。

  这场学术讨论已然“破圈”,牵动大众关注,由此转化的公共舆论和压力很可能对未来的制度设计产生影响。双方归结起来有两大实质争点:如何用刑罚来准确界定和表征收买被拐妇女之恶?修法提高刑期是否有助于阻遏和解决拐卖妇女之恶?前者可简称为立法层面“恶之度量”问题,后者为执法层面“恶之矫正”问题。关于立法上“恶之度量”问题,分歧在于如何确定罪恶的程度,具体有两种比较方法。

  一种是“人与物比较”。“提高派”的罗翔教授批评收买被拐妇女的最高刑期只有三年是“人不如物”。王锡锌教授亦指出,此类案件的核心,是触犯到了社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即每个人都有免受支配和奴役的权利。基于对这一核心价值的保护,应提高收买受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维持派”的车浩教授反驳道:这两个罪看起来都惩罚购买行为,但是购买的意义不同。罗翔教授进一步反驳:尽管在罪数问题上对人的保护力度要更强,但在基本刑方面,单纯的购买妇女儿童与购买珍稀野生动物仍存在严重罪刑失衡。对此,柏浪涛教授指出:由于人和动物的保护法益的性质不同,收购动物和收买妇女无法比较。

  另一种是“人与人比较”。“罗翔教授呼吁“买卖同罚”,理由是根据共同对向犯刑罚基本相当的法理,非法罪中买卖双方同罪同罚,罪和罪也同罚。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相差悬殊,于法理不容。车浩教授主张不应同罚,理由是收买者之恶小于拐卖者之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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