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原告与被告某公司青海分公司协商,被告将其承包的互助县某在建小区5#、7#、8#、9#楼地暖填充层及地下室顶板防水保护层(地坪浇筑)劳务分包给原告。原告依约完成地暖填充层及地下室顶板防水保护层工作。2019年8月29日,被告某公司青海分公司项目部总负责人经确认原告已完成地暖填充层及地坪浇筑工作,并在项目各班组工程量及付款明细上签名,确认原告劳务费为198000元。2019年11月12日,被告某公司青海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出具证明,证明原告穆某已完成案涉小区5#、7#、8#、9#楼地暖填充层及地下室顶板防水保护层工作,工程款从各楼号土建劳务总包班组扣除。同日,原告申请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被告未支付。后应被告要求,原告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向被告开具劳务费发票2张,金额198000元。2020年1月22日,被告通过互助县劳动监察大队支付原告劳务费47000元,尚欠151000元至今未付。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原告穆某与被告某公司青海分公司口头约定承包地暖填充层及地下室顶板防水保护层劳务,原告完成全部工作后,由项目部负责人出具证明及付款明细,确认了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劳务费价款,并注明该劳务费应从各楼号土建劳务总包班组扣除,应当视为双方已进行结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剩余劳务费。被告辩称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应当提交原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完工后,应被告公司走账付款要求,原告将本案原始证据全部提交给了被告某公司青海分公司,被告只留给原告复印件,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原告主张的利息即是被告未按时支付劳务费对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虽双方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但时间应从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的次日开始计算。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执行时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部分执行总公司财产。故判决如下:

  二、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穆某以151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案系在建设工程领域进行劳务分包产生的纠纷,原告完成全部工作后,被告公司负责人出具证明及付款明细,该行金年会棋牌官网为能认定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原告虽未提交上述材料的原件,但是结合其他证据真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剩余劳务费。劳务费用是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事关民生福祉,事关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互助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司法为民的宗旨,做好欠薪纠纷审执工作,坚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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