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背景下,著作权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亦为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有关著作权纠纷的案件中,发现企业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内部管理不完善、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法律意识薄弱等问题。为帮助企业更好地预防和应对著作权纠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案例,向企业提出以下十条建议,以期提升企业著作权保护水平,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为避免因著作权权属发生争议,便于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建议在作品创作过程中,通过区块链存证等方式留存摄影作品的底片,美术作品、文字作品、视听作品等其他作品的底稿、草稿、手稿等过程性材料。公开发表时,建议在作品上署名并保留发表凭据。有条件的, 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作品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若相关人员岗位职责可能涉及著作权的,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著作权相关条款。有必要的,也可以通过签订书面的著作权合同明确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行使方式、使用期限、给予员工的奖励等与著作权有关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 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建议签订书面的著作权合同明确各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行使方式,包括署名方式、署名顺序、是否可以对外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作品,以及如何分配收益等,避免因其他合作创作者的权利行使发生纠纷。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属,以合同约定为先,因此建议通过签订书面的著作权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 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企业在对外进行著作权授权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性质(包括普通许可、排他许可、专有许可),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期间等, 且应避免使用“独家使用权”等模糊表述,以便在发生相关争议时能够准确地认定事实。如系排他许可,被许可人有权自行提起诉讼,但在涉诉时须提交《权利人不起诉声明》;如系普通许可,经过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后,可以自己的名义在被许可的权利范围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企业在微信公众号、微博、网站等线上宣传中使用的文字字体、文章内容、音乐、图片、表情包等作品均需经明确授权后使用,并应保留授权证明,关注授权期限。尤其是企业运营的网站或官方账号转载他人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的文章时,应注重审查该平台是否就该作品享有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核查作品来源及其作者。若该平台未经授权,则应寻求著作权人的许可。此外,在获取转载授权之后,应注明来源,避免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通过开通白名单转载的方式,从另一公众号平台获得了涉案美术作品组图文章的转载授权,刘某系该文中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主张该科技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已构成对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一审法院认为,目前并无证据证明被转载公众号就涉案作品取得了刘某的许可,科技公司作为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其对所发布的涉案美术作品有无经过合法授权负有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科技公司未经刘某许可,在其运营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发布涉案美术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刘某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企业在准备线下宣传活动时,其一,建议提前审查海报、展板、宣传册、PPT 等宣传材料中所使用的字体、文字内容、图案、影视画面等是否侵害他人享有的著作权以及是否已获得相关授权;其二,若在宣传活动场地使用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可以向已统一取得相关著作权主体合法授权的第三方平台获取许可;其三,若在宣传活动场地展示他人的卡通形象,建议审查相关卡通形象是否系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及是否取得相关授权。

  某动画公司依法取得“小羊肖恩”等系列卡通形象的著作权独占许可,某经营者在其开发的某别墅院内放置“小羊肖恩”卡通公仔进行商业宣传推广活动,动画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对卡通形象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动画公司主张权利的卡通形象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范畴,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摆放与原告权利作品实质性相似的立体模型用于商业推广,侵犯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委托个人或机构设计海报或广告等内容时,委托方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委托创作的作品以他人作品为基础的,应审查被委托方是否已经获得已有作品的授权,必要时被委托方可提供独创性声明。如果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发现被委托方提供的作品确实侵权了他人合法权益的,建议及时与被委托方沟通并立即停止使用相关作品,避免著作权侵权风险。

  高某于 2006 年创作完成《城市梦想》系列美术作品,其中 3 号作品为主张的权利作品。上海某餐饮公司委托案外人设计、制作雕塑、包材,设计成果的形象与权利作品相比,整体外观相似度极高, 仅在颜色、动作等细节方面存在差异。该餐饮公司将雕塑以及包含该雕塑形象的杯套、包装等包材摆放在经营场所,高某认为以上行为侵害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展览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遂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上海某餐饮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合同性质属于承揽合同,该餐饮公司是侵权作品的使用者和实际获益者,其对设计提出了明确要求,且在案外人提交初稿后提出修改意见并最终定稿,体现了该餐饮公司的意志;此外,还约定了该餐饮公司对设计成果享有著作权。在此情况下,可将餐饮公司视为涉案侵权复制品法律意义上的制作者,构成对高某著作权的侵害,其对于高某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权应尽到更高的审查义务,但并未没有尽到与其权利及行为相匹配的审查义务,故不能对该委托作品侵害他人著作权豁免赔偿责任,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避免使用盗版、破解软件,不仅可能侵犯正版软件提供者的著作权,还存在数据泄露等风险。建议企业对于经营过程中必须使用的办公、业务以及生产力软件,做好软件需求、来源、版本等信息的登记,避免因员工下载、安装和使用的软件未取得合法授权而承担法律责任。

  某系统公司享有对某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德州某科技公司在其办公场所的电脑中安装有涉案软件,该系统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害了其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德州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复制某系统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且不能说明涉案软件的合法来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建议企业为员工开展入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著作权保护意识,特别是加强员工在产品研发、对外宣传等著作权保护的重点环节中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有效防范著作权侵权风险。

  建议企业建立内部著作权审查机制,定期排查公司的著作权管理和使用情况,发现并纠正潜在问题,持续改进著作权管理水平。此外,可以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确保各部门在著作权管理方面协同工作,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著作权风险。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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