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侯某系多年好友,侯某因需要多次向张某借款,截止2015年10月22日,累计向张某借款共计36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催要,侯某一直以无钱推脱还款,无奈之下,张某将侯某诉至法院,经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侯某偿还原告张某共计32.5万元。
判决生效后,侯某迟迟未履行生效裁判义务,张某遂向禹州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禹州市法院先后向侯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侯某拒不报告财产,执行法官依法对侯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等强制措施,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侯某态度消极,一直推脱未到法院接受约谈,后查明侯某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具体情形。禹州市法院先后对侯某采取了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拘留期满后,侯某依旧未履行义务,现有证据表明侯某已涉嫌拒执罪,禹州市法院依法向禹州市公安局移送了侯某涉嫌犯罪的有关证据材料。经过侦查,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10日以侯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系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部履行了义务,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侯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侯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拒执行为严重破坏社会诚信,挑战司法权威,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切实突出了执行强制性,是依法高效追究拒执行为刑事责任,对“老赖”判处实刑,全面加大打击力度,迫使老赖主动履行义务的典型案例,起到了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良好意义。
郑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制作调解书,确定被告李某分别于2022年的3月、5月、8月底前分期支付原告郑某货款共计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因李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郑某向鄢陵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鄢陵县法院立案执行,经执行干警线上线下多次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网络资金,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李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络,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依法终本结案。后两期货款履行期届至,李某仍未履行。
“豫剑执行”专项活动开始后,郑某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日申请人向执行法官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正在上蔡县家中,执行干警得到线索后立即赶赴驻马店市上蔡县,将被执行人强制拘传至法院,经调查,发现案件终本后,李某账户有多笔流水,已存在恶意规避执行的嫌疑,执行法官当即向其释法明理,讲明不履行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得知即将被采取拘留措施,且存在拒执犯罪嫌疑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主动联系家属筹措资金履行了全部义务,该案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通常采取隐匿下落及财产的方式规避执行,在法律面前抱有侥幸心理,但通过信息化的执行系统,任何转移财产的情况往往暴露无遗,成为构成拒执犯罪的主要证据,面对拘留或追究刑事犯罪的后果时,方能认识到严重性。该案的执行中,执行法官全面运用强制执行措施,切实突出了执行强制性,在存在犯罪嫌疑时,能够及时向被执行人陈明利害,使其切实认识到拒执的严重后果,从而主动履行义务,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宋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许昌魏都区法院审理,于2020年5月判处被告胡某返还原告宋某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胡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宋某遂向魏都区法院申请执行。魏都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胡某未报告财产被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此后,执行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保证人郑某、李某为胡某还款提供保证。胡某在履行8万余元后,违反和解协议不再按期还款。
2022年3月,宋某向魏都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郑某、李某名下房产。根据申请人宋某提供的线索,魏都区法院对胡某前后两次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满后,胡某仍未履行判决义务。宋某向魏都区法院提交了刑事自诉申请书,并提供了胡某在首次立案执行后于2020年6月27日曾将其名下一辆奥迪牌汽车转移到其姐姐名下的相关证据。魏都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已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嫌疑,依法立案审理,判处被告人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许昌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豫剑执行”期间,正在监狱服刑的胡某积极悔罪,主动联动保证人郑某、李某于2023年3月底将剩余欠款30余万元全部偿还完毕,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自愿协商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原执行案件可先行结案,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中,被执行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企图以达成和解作为“缓兵之计”逃避履行,并且在执行期间有明显的转移财产行为,属恶意拒执的情形,执行法官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向当事人释明法律,提起刑事自诉,有力打击了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案件最终得以执行完毕,切实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权威,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金年会娱乐平台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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