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成都人谢某带着心爱的宠物鸭去水池边溜达,没想到被人带走后又被宰杀。此后谢某起诉,要求对方赔偿,除了一般的费用外,还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费……

  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宣判。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850元,其中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前几年,成都人谢某购买了一只网红宠物鸭准备长期饲养。2019年12月7日晚,谢某带着他的宠物鸭在高新区某餐馆旁的水池玩耍,因有事短暂离开,项某某、高某路过发现宠物鸭无人看管就将其带回。谢某返回发现宠物鸭遗失后便报警求助。次日发现,项某某的亲属已将宠物鸭宰杀。

  当年12月11日,经公安机关调解,项某某、高某将冷冻的宠物鸭尸体返还于谢某,不过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谢某遂诉至高新法院。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谢某购买的鸭子系谢某的个人财产,谢某带鸭子到公共场所附近玩耍,项某某、高某见鸭子无人看管,将鸭子带回家并将其宰杀;在主人寻找时,项某某、高某应当返还原物,但鸭子已被宰杀,不能返还原物,构成侵权,应当赔偿谢某的相关损失,遂判决项某某、高某赔偿损失合计2850元(含鸭子购买费用1000元、饲养费用8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宠物作为自然人的财产,其受到侵害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高新法院认为,这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因宠物灭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应从构成要件上从严掌握:

  一是主人长期饲养宠物,主人与宠物之间已形成精神寄托,具有重大感情价值,宠物对于主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是因侵权行为导致宠物灭失,其损失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宠物受损,通过治疗可以治愈的不能主张。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友军指出:宠物是否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认为,宠物不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一般情况下,侵害宠物时,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都不予采纳,也有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目的。

  宠物作为自然人的财产,其受到侵害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成功案例此前有没有?周友军回忆说:“有,但非常少,我所知的有一个。”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宠物作为自然人的财产,其与主人之间是一种类似于家人关系而存在,但其受到侵害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各有争议。

  他指出,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大多不支持,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宠物的法律地位属于特定物,具有一定的人身意义。宠物的生命受损,会给主人带来难以替代和难以修复的精神损害。所以因侵权行为导致宠物死亡的,被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自民法典实施后是有法可依的。

  甲某带着心爱的小狗出门遛弯,在小区偶遇一只大狗,不但自己被大狗咬伤,小狗还被咬死。原告甲某于2021年2月18日向北京石景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乙某赔偿其医疗费、犬只购买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甲某认为,被告乙某对饲养犬只未尽妥善拴养和圈养义务,造成原告多处被咬伤,所饲养小狗被咬伤致死,造成原告巨大精神损害。

  经审理,石景山法院依法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乙某赔偿原告甲某医疗费、犬只医疗及服务费、衣物破损费、交通费、购买犬只费等损失合计三万余元,并赔偿甲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余元。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方面,法院认为,认定某一宠物是否构成人身意义特定物亦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予以裁量。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从原告饲养该宠物犬的期间、与原告生活密切、依赖程度以及所承载原告情感利益角度,该宠物犬蕴含着情感和财产双重价值,可视为寄托原告特殊人格情感利益的特殊物。因此,酌情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仅于法有据,且合情合理,亦有利于抚慰原告遭受的肉体疼痛及宠物犬死亡所蒙受的精神痛苦和心灵的创伤,彰显对生命的尊重和关怀,更体现对不法加害行为的惩戒。综上分析,结合被告侵权过错的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金年会棋牌官网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一千余元。

  周友军认为,这个案例主要是考虑主人和宠物之间存在更多的感情联系。另外,法官也考虑到了民法典的发展与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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