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12个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据介绍,这些典型案例包括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例、维护企业依法用工的案例、新就业形态下用工法律关系认定的案例等。
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让劳动者了解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让企业明确自身的责任和风险,从而避免类似争议的发生,让人民群众更多了解劳动人事争议的法律法规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增强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识。
【基本案情】余某于2019年3月入职某投资管理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约定余某因业务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该公司商业信息的文件、资料、报告、磁盘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该公司所有,无论这些商业信息有无商业价值,工作变动时,余某应该文件、资料的移交,不得擅自删除、复制或交给任何无关单位或个人,如果余某违反,则应承担100000元违约金责任。2021年8月,余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在移交物品时,余某将自己保管的公司手机格式化后移交公司,公司认为余某格式化手机删除客户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保密协议,根据协议规定余某应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该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余某支付公司违反员工保密协议的违约金10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余某与某投资管理公司订立的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和第二十三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某投资管理公司与余某虽然订立了《保密协议》,但该协议条款既不属于竞业限制约定,也不属于劳动者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违约金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故仲裁委员会对某投资管理公司要求余某支付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100000元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但需注意的是,本案中余某的行为并非不存在其他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约定无论是否为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都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相关义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基本案情】朱某于2018年2月入职某培训学校工作,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朱某从事培训教师岗位,但其中没有“处罚扣款”的内容。2022年3月至4月期间,因朱某未参加周例会、未参加早间集合、未晚间坐班以及宿舍检查不合格等问题,某培训学校先后四次发布处罚通报,依据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对朱某分别处罚100元、400元、660元、120元。朱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培训学校返还被处罚扣款的工资1280元。
【典型意义】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培训学校是否可以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实施处罚扣款。
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或者以双方通过合意方式在劳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对劳动者减发工资。本案中,某培训学校既未提交证明其对朱某实施处罚扣款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的证据,也未提交证明双方对处罚扣款进行明确约定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培训学校返还朱某1280元扣款。
用人单位具有自主经营权,可以基于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员工的岗位、工作内容、待遇进行合理调整,但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经营权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行使。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告知等。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基本案情】2022年2月,周某与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订立了《网络主播销售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22年2月起至2023年2月止,合同对周某的工资待遇及发放、工作安排、竞业限制均做了约定。周某直播地点由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安排,周某直播的场地、设备以及销售的产品均由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提供。2022年5月,因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在省外开展业务,组织包括周某在内的多名网络主播前往参加,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周某不幸遇难。周某父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周某与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在2022年2月至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金年会官方网站首页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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