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在公司辛辛苦苦工作23年,从来没有违纪违规,怎么要无缘无故辞退我?
王某于1998年进入某果业公司从事果品采购工作,双方于2010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9月,该公司对王某做出辞退决定,以王某协助其他公司收购果品并向其他公司供应果品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王某故申请劳动仲裁并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扣发的绩效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和垫付运费包装费等。
用人单位应当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存在无故旷工的情形,也不能证明王某与其他公司同时建立有劳动关系且影响到本职工作完成。
此外,该公司无法证明作为其内部管理依据的规章制度符合法定条件,亦未证明王某存在严重失职为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因此该公司做出的解除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按照王某的实际工作年限,判决该公司支付赔偿金46万余元,并支付其他各项工资3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管理,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也应严格遵守单位规定,自觉履行劳动义务,同时要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等书面材料,在权利被侵害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原标题:《“未”法而来·以案释法 连续工作23年却被无故辞退,法院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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