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不仅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信用体系。为贯彻落实习强调的“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深化诉源治理工作部署,青海高院自觉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精心选取3件已生效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领、警示、震慑作用,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诉讼,进一步净化诉讼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虚假诉讼类案件发生,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助力更高水平平安青海、法治青海建设。
被告人张某某系其女儿张某的借款合同保证人,因张某无力偿还贷款,张某某为逃避保证人责任,恶意与被告人马某某串通,转移名下房产,通过伪造虚假的“结算单”“房屋顶账协议”“墙、地砖销售合同”及材料出库、入库单据,捏造其与马某某之间因货款产生的债务关系。马某某基于上述捏造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对案涉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串通采取伪造证据的手段,捏造债权债务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据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并上缴国库);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并上缴国库)。
尕某某向被告人尕某借款34000 元,并书写了一份借条,后尕某某未能如期偿还借款,尕某遂介绍吉某某借款 60000元给尕某某用于归还其借款。由于尕某某无力偿还吉某某的借款,其所在村委会组织村民筹款帮助尕某某偿还了上述借款。尕某某向尕某索要借条欲换据结算时,尕某谎称借条已被撕毁。
事后,尕某以尕某某未偿还其当初借款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以借贷关系已经终止,且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依法驳回了尕某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尕某故意隐瞒借款人已还款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罪。据此,以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金年会官方网站首页入口宣判后,尕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被告人马某某欠李某某工程款未结清,二人遂商议将未支付的工程款以马某某名下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间房屋进行折抵,并签订《房屋认购书》,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此后,该案涉房屋因马某某的其它债务纠纷,被第三人韩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马某某为了规避房屋被强制执行,委托被告人苗某为诉讼代理人,假借李某某之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将篡改签订日期的《房屋认购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某、马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鉴于被告人苗某、马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以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苗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并上缴国库);判处马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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