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为展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工作成效,切实维护金融安全,6月2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工作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工作白皮书(2021.6—2024.6)》以及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典型案例。现将本次发布会发布的5起典型案例全文公开。
新三板公司线下向不具有新三板股票交易资质的不特定公众销售、转让股票系擅自发行股票行为
本案是证券从业人员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交易牟利的典型案例。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趋同交易”,“趋同交易”既是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前提,也是该罪的重要特征、指向标。在该案中,合议庭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了宏观的线性观察,通过金年会棋牌官网数据比对,认定涉案私人账户频繁交易的股票与机构账户投资股票品种趋同率高,操作波段重合率高,并结合前后交易风格的明显变化,判断出交易明显异常,存在趋同交易。该案文书说理与刑法及金融法规的相关规定高度契合,证据体系稳定客观,对类似案件审理有着重要的参考与借鉴意义。
被告人邹某1、邹某2为兄弟关系。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邹某1在担任A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管理操作“A基金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将该基金账户投资股票的品种、动向等未公开信息,泄露给邹某2,进而指使邹某2利用实际控制的“邹某2”“田某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23550356.84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邹某1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四十五万元;以被告人邹某2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对被告人邹某1、邹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23 550 356.84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企业实际控制人非法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获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刘某均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利用知晓公司收购事宜的内幕信息,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利用他人账户交易该证券,非法获得巨额经济利益,构成了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内幕交易违反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内幕交易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案件从发现到调查、认定均具有一定的难度,但近年来国家对证券犯罪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更是持“零容忍”态度。本案在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同时,加大追赃判罚力度,在判前即实现了违法所得追缴到位、罚金预交到位,真正实现对证券犯罪行为人最严厉的经济制裁。本案的正确处理,对相关人员从事内幕交易违法犯罪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被告人刘某均系某民营医院(以下简称A医院)实际控制人。2013年1月10日,甲上市医疗公司以1.2亿元收购了刘某均实际控制的A医院15年收益权。随后,甲上市医疗公司董事长朱某、董事长秘书郭某向刘某均表示想继续收购其他民营医院,让其帮忙推荐,刘某均表示同意。
2013年2月,被告人刘某均经人介绍认识王某忠,王某忠系B、C两个民营医院的实际控制人。3月17日,刘某均完成对B、C两个民营医院55%的股权收购。4月,刘某均、王某忠合作收购了另一民营医院D医院的股权。随后,刘某均将上述三家民营医院推荐给甲上市医疗公司,并以这三家民营医院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参与收购谈判,最终达成由甲上市医疗公司以1.2亿元收购上述B、C、D三家民营医院的合作协议。6月28日,甲上市医疗公司公告完成收购。
被告人刘某均作为上述三家民营医院的实际控制人,知悉并参与了甲上市医疗公司收购上述三家医院全过程,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在2013年1月10日至6月28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他人证券账户先后买入甲上市医疗公司股票7670044股,卖出7954044股,非法获利33464356.2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对被告人刘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万元;追缴被告人刘某均违法所得33464356.2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依法惩治搭建虚假证券交易平台、场外配资等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股票、期货等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搭建虚假证券交易平台、场外配资等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依然多发。本案被告人利用普通群众缺乏专业知识,欲寻求“专业”指导进行投资盈利的心理,搭建虚假交易平台并提供配资服务,该种行为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也极易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亦会增加金融风险,对此更应坚决打击、从严惩处。与此同时,广大投资者也应切实提高风险意识,选择正规机构和产品,通过合法途径参与股票等证券交易,自觉远离和证券违法犯罪活动。
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注册成立重庆某信息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舒某平等人共谋开展股票配资业务牟利,并共同入股该公司,由李某负责公司经营管理。A公司事先联系吴某生等人提供场外配资及真实证券账户的使用权(实际使用了90个账户),并委托代理商进行客户开发,还委托B公司搭建类HOMS系统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组成交易平台,客户可以通过该平台开立证券子账户,交纳保证金,获得配资三至八倍不等比例的融资服务,并在平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证券交易清算,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交易清算等通过平台系统后台自动对应到配资“金主”提供的真实证券账户,并由真实证券账户向证券公司委托实现证券交易。该平台还对客户开立的证券子账户设置“亏损警戒线”“亏损平仓线”限制子账户的交易,以确保配资资金安全。A公司以管理费(配资金额月息2.2%-2.8%)和服务费(交易金额的3‰)等名义收取客户配资利息和交易手续费牟利。经审计,2018年6月13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A公司共开立子账号17 850户,收到投资者保证金1059 145 107.33元,配资金额7 060 018 860.48元,卖出股票553 718笔,成交金额为28 868 477 474.76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以舒某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二十万元;其他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依法判处相应财产刑。被告人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舒某平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百二十万元,其余均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新三板企业线下向不具有新三板股票交易资质的不特定公众销售、转让股票系擅自发行股票行为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证券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涉案企业系新三板挂牌企业,其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合格投资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转让,按照规定的对象和程序进行股票定向增发等业务。但该企业在未能正常增发股票募集资金的情况下,通过无证券从业资质的大量中介机构进行公开宣传,在线下与不具有新三板股票交易资质的数百名全国各地的投资者签订股票发行认购协议、股票转让协议,募集巨额资金,该种擅自发行、变相发行股票行为,严重危害金融市场秩序和损害投资者利益。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涉案企业及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擅自发行股票行为,并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刑罚,追缴违法所得发还投资人,彰显了人民法院“零容忍”惩治证券犯罪,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决心。
2017年5月,被告单位某水电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公司股票。2017年7月,某水电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定向不确定对象增发股票。2017年8月,某水电公司公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不超过35名投资者以增发3500万股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优质水电站,每股价格3.5元,募集资金总额12250万元。后因未能按计划募集资金,某水电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决定终止此次定向增发。2017年5月起,某水电公司控股股东,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被告人连某坛为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水电站,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以某水电公司名义委托不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推销某水电公司股票。中介机构采用随机打电话、投放手机广告、举办投资者见面会等方式推销某水电公司股票。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连某坛以某水电公司名义先后与中介公司推荐的370余名不具有新三板股票交易资质的投资者签订股票发行认购委托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等,募集资金10900余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中,用于支付青海省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款4790余万元,用于支付中介机构佣金4700余万元。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连某坛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部分涉案财物已依法查扣在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某水电公司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判处被告人连某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某水电公司、连某坛上诉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对上诉单位和上诉人擅自发行股票行为的定罪量刑。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重庆市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规范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不仅是保证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也是维护市场参与者利益的重要保障。本案被告人何某玉等人为达到对外融资的目的,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诚信基础,影响投资者信心。本案依法追究了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等人员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也警示相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免触碰法律的红线。
重庆市某医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至2019年期间,该公司为达到对外融资目的,时任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何某玉决定虚构公司与相关医院的业务合同,并计入公司财务报告中。具体安排时任公司董事的被告人彭某、高某强、时任公司财务经理的被告人杨某、时任公司审计部经理的被告人汤某英负责实施。其中彭某、杨某负责伪造公司与綦江区某医院、荣昌区某医院、江津区某医院等十余家单位的业务合同,高某强负责为伪造的合同提供假章。同时,何某玉安排汤某英、彭某等人,通过出具虚假询证函的方式,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而形成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公司年报,对外披露。经司法审计,该医疗公司2015年虚增资产686万余元,涉嫌造假资产占比9.82%;2016年虚增资产1914万余元,涉嫌造假资产占比19.59%;2017年虚增资产4774万余元,涉嫌造假资产占比34.74%;2018年虚增资产9245万余元,涉嫌造假资产占比53.25%;2019年虚增资产1.07亿余元,涉嫌造假资产占比61.36%。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某玉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他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至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依法判处相应财产刑。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标题:《典型案例|重庆一中法院发布5起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典型案例(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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