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发生在边区五一施政纲领及《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颁布不久后,当时边区法制初创,人权保障观念淡薄,刑事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1942年,延安市学生疗养院刘世有与李德成因口角动武,李德成负伤。李德成将事件报告至总务科科长白占山,白占山命令张永玉,让杜湛捆绑刘世有,但此时并未动手。后刘世有忤逆白占山命令,秘书李延德欲捆绑刘世有。此后,白占山叫运输队员郝树国前来,却屡召未至,故下令杨永和、王玉华、赵风岗捆绑郝树国、刘世有,并命令杨永和等分班看守。当晚,刘世有气绝身亡。

  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永和提起上诉,并委托律师为辩护人。边区高等法院对该案进行重审。其间,《解放日报》对该案进行高密度、持续性的宣传跟进,内容涉及案件基本事实、审理过程、裁判结果、评论研究等。边区高等法院在进行大量调查研究和详细侦讯后,以刘世有致死的责任问题为核心进行公开辩论。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李延德判处三年徒刑,白占山判处二年零十个月徒刑,王玉华、赵风岗判处二年徒刑,杨永和判处一年零十个月徒刑,对杜湛宣告无罪释放。

  此案二审法院调查细致深入、取证客观全面,以查清犯罪事实真相为审判基础;辩护人意见得到充分发表,有效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利用广泛宣传报道引导群众深入讨论,为加强边区人权保障教育提供了有利契机。此案是边区司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对当前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也具有借鉴意义。

  1942年1月19日,延安市学生疗养院运输员刘世有与保管员李德成,因口角动武,刘世有将李德成打伤。李德成将经过报告给总务科科长白占山,白请示刘副院长后,刘副院长让白斟酌处理。因刘世有态度强硬,白占山遂命勤务员张永玉让管理员杜湛捆绑刘世有,杜湛见刘世有态度稍有转软而未动手。后白占山命令刘世有次日当天往返朱家沟运炭,刘世有称路太远一日内无法返回。管理员杜湛将此情形报告给秘书李延德,李听后即有捆绑刘之意。杜湛将情形转达白占山,白遂下令将刘绑缚。嗣后,白占山叫运输队员郝树国来,但其屡召亦未来。李延德遂命杨永和、王玉华、赵风岗绑郝树国来。郝树国、刘世有两人被杨永和等人带下,分别被绑绳紧拴在窑洞窗上。此时刘世有是大绑,郝树国是小绑。王玉华提议两个人应一样,遂将刘世有改成小绑。后赵凤岗表示要捆就捆紧,杨永和遂反捆了刘世有的双手,王玉华接着又把绳子在刘世有的右胳膊缠绕一周,经左肩与捆手腕之绳接连,紧系于窗上。杨等报告情形时,白占山问绑的松紧,王玉华表示比以前绑自己时松得多了。后白占山遂命令分班看守。

  当晚,刘世有未认错以致未松绑,不久即停止叫喊。晚上十一时,刘已不应声,开门后见刘已倒地,杨永和遂将此情形告知秘书李延德,并商议请医生。李延德表示,刘世有是疲惫,并命令杨永和解开绳子给刘喂开水,让刘卧地休息,不必深夜去麻烦医生。待之后再请来医生时,刘世有已气绝。

  案发后,延安市地方法院检验尸首、调查案情。2月7日,延安市地方法院判处王玉华、杨永和有期徒刑各四年,杜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白占山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刘副院长负行政处分。

  一审后,该案被告人之一杨永和认为,自己实施捆绑的行为,系受白占山之命令,并在发现致死征兆时,立即报告李延德,但因李延德漫不经心而延误时机。遂以一审判决与事实大有差异而与刑事责任之确定尤为不合为由向边区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两位律师为二审辩护人。边区高等法院决定将全案重审,二审期间进行多次调查。6月13日,边区高等法院在历经数次侦讯后,举行公开辩论。这次辩论会各被告人及杨永和的辩护人均出席,辩论中心是刘世有致死的责任问题。

  7月22日,边区高等法院公开作出二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判处李延德有期徒刑三年,白占山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王玉华、赵风岗有期徒刑二年,杨永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杜湛宣告无罪释放。宣判后,法庭告知各犯如不服可在十日内向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上诉,杨永和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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