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青年律师而言,知道的案件越丰富,在解决问题时也就更能得心应手。在法理学中,有这样一个经典案例“齐玉苓受教育权案”,不得不看。

  原告小齐和被告小陈是同村同届(九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两人的长相有着很明显的差异,正常人一眼就可以看出来。

  考试成绩出来后,原告小齐在九0届统考中取得成绩441分,超过了委培生的录取分数线。被告小陈分数较低,失去了上中专的资格。

  在录取工作结束后,被告济宁商校发出,录取小齐为该校九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这个通知书由滕州市第八中学转交。

  本以为这是一件在寻常不过的事,但中间出来了一个人,他是被告小陈的父亲陈先生,也是当地村党支部书记。

  看到别人的女儿考中了,他的女儿落榜了,他坐不住了,为了一己私欲,他运用了“狸猫换太子”的手段,想要给他的女儿来个逆天改命。

  被告陈先生动用各种社会关系,调动滕州八中、济宁商校和滕州教委等力量进行种种运作,成功地让其女小陈拿着小齐的通知书和学籍档案,进入济宁商校顶替上学。

  3年后被告小陈中专毕业,被分配到银行工作,几年后成了银行高管,手下都称她为齐主任,(工作用的是原告小齐的名字),那叫一个威风。

  而被顶替掉的原告小齐,一直以来都认为自己分数不够落榜了,只能认命到处奔波去打工,后来还经历了下岗,为了维持生计,只能去卖早点。

  然而,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一次偶然的机会,原告小齐得知小陈冒用其姓名上学并就业这一情况后,以被告小陈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小陈侵害了原告小齐的姓名权,判决小陈停止侵害,被告小陈、陈先生、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5000元。

  该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3日专门就该案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小陈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jinnian金年会官网侵犯了小齐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小齐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由小陈和她父亲陈先生赔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齐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由小陈和她父亲陈先生赔偿41045元,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陈和她父亲,以及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

  作为实体法依据,该判决引用了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第81条的规定。

  这一判决突破了我国不得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民刑裁判依据的司法惯例,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强烈反响,被誉为“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对于教育权被侵犯的案件,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一直拒绝在诉讼中直接适用宪法相关条款,因此当公民接受教育的宪法权利遭到侵犯时,如果普通法律没有相应的保护条款,那么公民将因不能诉诸宪法而无法获得救济赔偿。

  而在齐玉苓案中,公民受教育的权利首次得到司法的确认,因此被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本案例在我国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即我国的《宪法》里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不再是遥不可及的空中楼阁,而是实实在在的可以触摸得到的权利了。

  任何侵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或者其他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的行为都将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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