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肇庆法院、检察院在“以法之力共护砚都之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活动中,联合发布了“司法服务保障绿美肇庆生态建设精品案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和执行等各个方面,包括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积极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模式等内容,体现了“两院”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全方位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服务绿色低碳发展,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司法新作为。

  下一步,肇庆法院和检察院将进一步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深度参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持续办好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以更优质、更丰富的精品案例推动生态环境法治进程,以更强的司法担当为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被告人梁某友、梁某斌、梁某明在分别担任或代理肇庆市某村委会1、2、3队村民小组组长期间,为增加村集体收入,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将村属耕地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发包出去挖塘养鱼。被告人梁某东中标后,上述三被告人代表各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分别与梁某东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在没有办理合法用地相关手续,且缺少相应职能部门统一监管的情况下,被告人梁某东在承包的耕地上挖掘鱼塘、搭建猪舍。经勘测和鉴定,涉案的54.53亩耕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保护区,毁坏前地类为水田;非法占用的耕地耕作层、灌溉设施被完全毁坏,难以恢复。被告人梁某东等四人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本案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友、梁某斌、梁某明作为某村委会1、2、3队村民小组的组长,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代表村集体将村数量较大的耕地非法发包,致被告人梁某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没有办理合法用地相关手续及缺乏统一监管的情况下,在承包的耕地上挖掘鱼塘,搭建猪舍,非法占用耕地54.53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被告人梁某东、梁某明、梁某友、梁某斌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四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均认罪、悔罪,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梁某东、梁某明、梁某友、梁某斌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依法对梁某友、梁某斌适用缓刑。

  宣判后,梁某明、梁某东提出上诉。梁某明在二审阶段撤回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梁某明撤回上诉,驳回上诉人梁某东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入选最高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发包土地、收取土地承包金是提高村集体收入,发展农村经济最常见的方式之一。但由于法律意识不强,一些村集体不按照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发包,随意变更土地用途、毁坏耕地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在承包土地过程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问题比较突出。即使是为了村集体的利益,金年会app,村集体也无权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本案中,某村委会3个村民小组随意变更土地性质、用途将土地发包,承包人梁某东也以为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不是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梁某东违反土地性质使用土地,造成耕地耕作层、灌溉设施完全毁坏。梁某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梁某友、梁某斌、梁某明是村民小组组长,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对本案四名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对于教育和警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发包土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应当忠诚履职尽责、充分发挥耕地保护的先锋表率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主管刘某某在罗某某的介绍下,将公司产生的工业污泥交给没有转运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龚某某、林某某处置,上述两人将约300吨工业污泥倾倒在某县山场。经行政机关委托鉴定机构采样鉴定,上述工业污泥属于危险废物。

  2020年3月19日,该县人民检察院在现场勘验中发现,有危险废物遗留在道路旁且未经妥善应急处置,遂及时向行政机关、属地镇政府通报,但生态环境受损状态一直在持续。随后,人民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行危险废物处置职责,并发函建议行政机关向肇庆市人民政府报送案件情况,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肇庆市人民政府指定,行政机关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追偿为处置危险废物已垫付的评估鉴定、应急处理等费用,并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过程中,依法引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配合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在人民检察院见证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与行政机关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承诺承担鉴定费、转运处置费、生态损害修复方案评估费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合共279.463万元,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受损的土壤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经肇庆市人民政府确认,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裁定有效,赔偿费用全额追缴到位。

  生态治理,长期面临着“企业污染,百姓遭殃,政府买单”的困境,行政机关在履职实践中也受限于治理的问题。通过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衔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案、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凝聚生态环境治理合力,为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积极履职提供司法保障,有力破解生态治理难题,充分体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生态治理原则。该案入选生态环境部典型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2年1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辖区内存在违规经营牛蛙养殖场的现象。经调查核实,牛蛙违规养殖过程中,普遍存在非法占用农用地、违规使用抗生素、直排养殖污水、盗取地下水河水、随意丢弃病死蛙体等情况,对周边的土壤、水体等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危及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违规牛蛙整治涉及行政机关众多,职能存在交叉,人民检察院组织公益诉讼检察公开听证会,促使各行政机关明晰职责、减少分歧,并区分职责分工,依法制发磋商函和检察建议。行政机关积极开展排查整改,对违规牛蛙养殖场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整治清退。该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将办案情况通报县人民政府,助推县政府建立蛙类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蛙类养殖专项整治,推进开展复耕复垦工作。对公益诉讼检察履职中发现的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刑事检察”一体融合履职优势,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并由刑事检察部门跟进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促成立案3人,移送审查起诉3人,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牛蛙养殖行业可能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取水排污、投放抗生素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多个行政机关协同发力,推动问题有效解决。检察机关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对内强化一体履职、融合履职,对外加强与侦查机关、行政机关的协同履职,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有效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障耕地安全。

  方某、梁某、列某为牟取经济利益,于2011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在超过批准的疏浚工程槽底高程的河道及超过批准的疏浚工程量进行采砂作业,严重破坏端州区西江阅江大桥河段生态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达5.88余亿元,同时在河沙交易申报中弄虚作假,规避监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及2022年以非法采矿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于2019年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方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线索及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移送肇庆市人民政府,政府指定市水利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水利局经与方某等三人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后无果,市检察院决定支持市水利局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派员出庭支持起诉。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梁某、列某非法采砂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造成矿产资源流失严重,应对被破坏的生态系统及时进行修复,故一审判决方某、梁某、列某连带赔偿市水利局环境修复费用5.88余亿元。方某、梁某、列某不服,向省法院提出上诉,省法院因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西江是珠江水系最大干流,流经肇庆的长度约占广东境内总长度的2/3,素有“黄金水道”的美称,对沿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着积极影响、重要作用。本案是肇庆市历年来因破坏生态环境判决赔偿环境修复费用最高的案件,也是检法两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缩影。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落实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衔接机制,积极协助肇庆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依职权决定支持起诉,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人民法院对非法采矿等破坏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有效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对三名被告的过错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连带责任,有利于对在西江流域非法采砂行为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强化“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责任意识,为筑牢粤港澳大湾区西部生态屏障,扎实推进绿美广东建设贡献力量。

  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某压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环保治理设施,压铸废气无组织排放。某生态环境局分局在核实该案证据材料并听取该公司申辩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广东某压铸公司处以30.5万元罚款。广东某压铸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维持肇庆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某压铸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广东某压铸公司存在配套建设的环保治理设施未建设就投入使用的行为,某生态环境局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肇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广东某压铸公司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故依法判决驳回广东某压铸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该案中,广东某压铸公司无视法律,在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未建设的情况下就投入生产,造成了环境污染,人民法院支持环境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2023年5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周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发现周某某在没有任何回收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可以轻易向他人收购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机油,废弃机油处置监管存在漏洞。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处于去向不明状态,致使生态环境遭受污染风险,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该县人民检察院对多家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实地摸查,发现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废弃机油随意排放、与一般生活垃圾混合贮存、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未向行政机关备案等问题,且普遍存在未依法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申报废弃机油处置情况。

  2023年6月,人民检察院根据核实情况,分别向行政机关发出磋商函、检察建议,督促其推进汽修行业危险废物的整治工作。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督促43家维修企业和有资质的回收公司签订处置合同,完善了行政管理执法协调衔接机制,有效堵塞废弃机油处置监管漏洞。同时,提炼办案经验,结合本地机动车维修企业数量众多的地方特色,打造出“机动车维修行业废弃机油整治数字监督模型”,该监督模型作为全省检察机关第一批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在全省推广复用,取得良好办案效果。其中,全市检察机关通过该监督模型转化公益诉讼案件10件,发出磋商函、检察建议6份,督促行政机关开展检查699次,新增企业备案58家、办理固废申报登记253家,目前该模型已在最高检数字模型平台上架向全国检察机关推广。

  针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者处置废弃机油不规范的问题,检察机关综合运用磋商函、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加强源头管理,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废弃机油等危险废物的处置,推动职能部门之间形成有效执法合力,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同时,充分发挥数据要素效能,以数字检察辅助监督办案,打造数字监督模型,助推机动车维修行业废弃机油污染系统治理、溯源治理。

  某房地产公司系肇庆某小区的开发商,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陈某系该小区1楼住户的房屋产权人。该小区的水泵房设置在陈某住宅下方负一层,某物业公司根据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该小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陈某认为水泵房设置在其住宅下方负一层,水泵房持续运行产生的持续低频噪声,造成其室内噪声超标,影响正常生活,导致其收楼二年多了还是无法正常入住,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停止噪音污染侵害,把水泵房迁移至非居民楼下方的位置。

  法院经审理认为,噪声即使系来自居民楼内水泵等设备运行所产生,当达到一定程度时,均会对居民的生活产生影响。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房屋时,应对水泵房及水泵设备进行合理的设计、安装等,以保证水泵设备在日后运行中产生的噪声符合国家标准。某物业公司作为水泵设备的实际管理人,负有确保该设施在运行中产生的噪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责任。根据被告方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噪声发生原因及噪声源声级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均拒绝委托,导致鉴定不能。而根据原告的噪声自行测定,卧室的夜间噪声均大于30分贝,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中规定的要求。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应当参照适用《排放标准》中对于居民住宅的声环境限值的要求,认定水泵设备噪声排放超标。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某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将原告陈某居住的涉案房屋的环境噪声降至《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限值以下。

  本案在无明确标准情况下,法院参照《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殊侵权损害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判决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是对居民楼内水泵房噪声污染认定标准进行探索和居中裁判,为今后确定居民楼内水泵房噪声超标的噪声污染责任提供了重要参考。

  东安江是西江的二级支流,贺江的一级支流,是国家一类饮用水源所在地。2021年3月,某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贺江流域沿岸乡镇存在往贺江岸坡及贺江河道直接倾倒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的现象,严重影响沿岸群众饮水安全、河道行船安全。

  因该县与广西苍梧县毗邻,该县人民检察院溯流而上,发现苍梧县同样存在向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通过暗管向河道直排废水的情况。根据粤桂两省(区)西江流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该县人民检察院向苍梧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分别立案,联合两地行政机关、属地镇政府对流域河段倾倒垃圾、偷排污水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召开贺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推进会,凝聚流域治理共识。

  经调查核实,两地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当地行政机关、属地镇政府发出磋商函、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辖区河段存在的破坏流域生态环境、危及群众饮水安全的情况及时进行整改。经两地行政机关、属地镇政府积极履职,共清理被非法倾倒的垃圾一百余吨,废水污水偷排设施被依法拆除,发现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行政区划管辖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参与流域综合治理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搭建衔接协作机制平台,对内实现跨区域检察协作,对外推动跨部门联动,以检察履职、检察协作为牵引,打通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在条块关系上存在的阻隔壁垒,有效实现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司法协作联动,从而保障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系统治理、溯源治理。

  被告人陈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驾驶钩机在肇庆市某山场挖土拓宽道路和倾倒泥土,致使林地被覆盖,林地表土被破坏,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经有关机构鉴定,前述被覆盖林地面积合计33亩,造成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合计为人民币10.71万元,专家意见咨询费用人民币1.5万元。事后,陈某积极对被破坏林地进行补植复绿,但因林地处于矿区附近,地形陡峭且水土流失严重,原地复绿效果未能达到相关部门的验收标准,亦不具备异地复绿的条件。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综合研判本案无法原地、异地复绿的现实情况,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支付10.71万元用于购买碳普惠项目。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与广州捷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广东碳普惠(PHCER)采购及注销服务合同》,向该公司支付了人民币10.71万元,该公司向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注销1530吨(PHCER)碳排放量,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出具了该碳减排量注销证明。被告人陈某同时支付了专家咨询费用人民币1.5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其在诉讼过程中主动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支付了专家咨询费用,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良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陈某实施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已在审理过程中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履行完毕。

  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令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49900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人民币57200元,合计为人民币107100元,用于碳汇认购,以及承担环境评估专家咨询意见费用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该案开拓了一种新的生态修复赔偿模式,即在无法补植复绿的情况下,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等碳普惠项目,能有效弥补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害。以往同类案件多数通过原地复绿或者判令被告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费用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如像本案被告人这样无法原地或异地复绿或者无法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则往往需要被判处实刑,在被判处实刑后极大多数被告人都不会再主动复绿或支付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客观上也使生态环境未能得到有效修复。这对于被告人方以及生态环境的修复都是双输的。检法两院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路径,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为无法进行原地、异地复绿的被告人提供新的补偿途径。本案亦成为肇庆市首宗“以碳代偿”的新类型案件,为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肇庆”建设提供了全新样本。

  禁渔期间,被告人苏甲、苏乙驾驶机动船携带成套电鱼设备在禁渔区水域使用电鱼方式实施电鱼作业,捕获鲮鱼、蓝刀鱼等。经评估,渔业资源修复折算总金额为6296.15元。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苏甲、苏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甲、苏乙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遂对苏甲、苏乙均从轻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令苏甲、苏乙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该案是一起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处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的案件。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保护公共利益,从而介入环境诉讼,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促进被破坏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是有效地减少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途径,积极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的格局。增殖放流对于恢复鱼类资源、维护水生动物多样性,促进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实现惩治违法行为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局面。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局的联合组织下,共同督促苏甲、苏乙购买价值6296.15元的1万余尾鱼苗,经检疫合格后放流至贺江中,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对受损水生生物资源进行渔业资源修复,以此补充恢复鱼类资源、促进和改善贺江流域生态环境,同时向社会传递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理念。

  原标题:《肇庆法院、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服务保障绿美肇庆生态建设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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