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官方网站首页入口2024年8月15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马飞主审及撰写的《张某国挪用资金案——公司负责人使用自己个人账户流转公司资金的司法认定》,经过层层审核,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该案例系包头法院系统首个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主要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2009年,被告人张某国注册成立某商贸公司,2013年底司某入股,二人商定公司除正常经营外,可对外拆借资金赚取利息,并将张某国个人账户作为公司账户使用。此后,某商贸公司将资金拆借给某水利公司,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某水利公司向张某国个人账户转账1085万元用于归还某商贸公司借款,张某国将233.25万元用于偿还信用卡等用途。另查明,张某国与某水利公司负责人侯某等人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使用个人账户收转自有资金,用自有资金为某商贸公司垫付工资、税费、旅游费等支出,截止案发某商贸公司账面欠张某国738万余元。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张某国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宣判后,张某国提出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国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国除用其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外,还同时用于收转自有资金,用自有资金为公司垫付工资、税费、旅游费等支出,个人资金和公司资金混同,认定张某国具有挪用单位资金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故作出如上判决。

  对于公司负责人使用个人账户流转公司资金,如果账户内个人资金和公司资金混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的系“本单位资金”的,依法不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下一步,包头市法院系统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持续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例库运行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大发现、培育、推荐具有示范作用的参考案例工作力度,不断规范案例库案例的编写、审核、报送等工作环节,为人民法院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本文由:金年会品牌橱窗有限公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