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3民初274号民事裁定(2022年1月5日)
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属性决定了其程序的运行理念和模式与私益诉讼不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合理规制原告的撤诉权,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重要程序和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环境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推动原告诉讼请求实现的规定,为公益诉讼引入行政监管部门与环境侵权人进行磋商提供了依据。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撤诉权/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实质性/司法审查/磋商/替代性修复/损害赔偿金/大气污染/减污降碳
被告某重工长兴分公司室外油漆造成大气污染,对自然生态环境、人身健康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和环境风险。故请求判令:1.某重工长兴分公司承担自2005年至今室外油漆所造成大气污染的替代性修复费用16457.7万元;2.某重工长兴分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3.某重工长兴分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等费用;4.判令某重工集团与某重工长兴分公司共同承担上述民事责任。
原告某环保联合会的证据无法证明某重工长兴分公司的室外油漆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具有损害生态环境的重大风险。该公司在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挥发性有机物不得无组织排放之前的室外油漆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环境公益侵权行为。
经审理法院委托鉴定,涉案超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为3589.194761万元,扣除可以抵扣的金额1991.65万元后,应赔偿的生态环境损害资金为1597.544761万元。原告据此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资金(替代性修复费用)1597.544761万元、承担原告为公益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等各类费用50万元。
经审理法院组织,两被告与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某区财政局就涉案环境损害的赔偿事宜进行多轮磋商,最终达成了《替代性修复费用使用协议》,同时两被告也完成了环保整改。原告以其全部诉讼请求实现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针对本次环境公益诉讼所涉的室外油漆所造成的大气污染问题,被告某重工长兴分公司采取新建涂装车间、将室外油漆转入室内、改进处理工艺、推广使用水性漆等新型环保涂料等措施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停止室外油漆行为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且被告某重工长兴分公司在签署《替代性修复费用使用协议》后,已经按约全额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资金1597.544761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等费用50万元。市、区生态局共同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称,经现场核查,被告某重工长兴分公司已完成环保整改。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5日作出(2020)沪03民初274号民事裁定: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我国2015年修订、自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确立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应密闭的基本原则。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本案中,被告某重工长兴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露天油漆,数次被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并被周边群众投诉举报,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和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督促,被告积极进行环保整改。同时,按照鉴定评估意见,被告与某区生态局等部门经磋商达成《替代性修复协议》,明确了被告赔付资金的支付方式、替代性修复的履行方式、期限、监督主体等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原告诉求所指向的环境违法及替代性修复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其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故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某环保联合会撤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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