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nian金年会官网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2016年3月1日A物业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某广场物业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双方约定,B房地产公司将某广场交由A物业公司管理。2017年12月6日B房地产公司与甲签订《某广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承租某广场13#负一层及一层总建筑面积为8920.04平方米的商场。租期12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免租期18个月。合同签订后,2017年12月6日、2017年12月15日,甲向B公司支付了保证金60万元。2021年5月8日,B房地产公司欠付A物业公司物业费共计320000元。A物业公司向B公司催缴,此时甲已经欠付B房地产公司租金数月未还。2021年6月2日B房地产公司与甲解除了租赁合同,此时,甲仍有部分到期租金未支付,但是B公司并未要求甲支付租金。A物业公司得知后向甲主张该笔租金,无果,A物业公司将甲诉至法院,A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对B房地产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甲欠付B房地产公司租金,自己享有代位权,甲应当在B房地产公司欠付自己物业费的范围内负有还款义务。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A物业公司的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由此可知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自己权利时,可以向债务人的相对人主张权利。

  上述案例中,B房地产公司应当向A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甲应当向B房地产公司支付租金。A物业公司作为B房地产公司的债权人,B房地产公司作为甲的债权人,甲负有向B房地产公司支付租金的义务,当B房地产公司不向甲主张租金,影响到A物业公司对B房地产公司债权时,A物业公司可以直接要求甲向自己返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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