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洛报融媒记者从洛阳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获悉,该中心发布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7月28日,消费者皇甫先生反映其在网上购买的一台苹果平板电脑,在三包期内出现性能故障,今年7月14日在西工区的北京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西工分公司(苹果官方售后),以其符合换货政策给予更换了一台同型号同规格的平板电脑,换货后新机仍存在性能故障,找该售后,售后不愿处理,遂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西工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调解,商家重新给其更换新机并且能正常使用。
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以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的平板电脑三包期内符合换货政策接受了换货,但该产品的三包期应当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售后方依旧要承担售后责任。
7月20日,消费者朱先生反映其7月5日在涧西区武汉路街道武汉路乐业路交叉口中弘范特区1层02-03号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中弘范特区分店(苹果授权专营中弘店)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14天内多次出现无网络问题,按照店方要求分别两次到涧西和西工的苹果售后检测维修,仍不能解决问题,遂要求店方给其退换货,店方不同意,无奈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涧西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调查处理,经调解,商家给其免费更换了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目前手机可以正常使用。
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以及《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线《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手机产品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经营者应当承担换货或者修理责任。
7月11日,消费者苏女士反映其6月29日在洛龙区泉舜购物中心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购买肉燕,包装上生产日期是6月10日,保质期7天,苏女士认为在购买的时候肉燕已经过期,该店存在食品质量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后,遂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洛龙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已积极与苏女士解决问题,对商家行为另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四个最严”监管要求,商家须切实履行食品经营主体责任,本案中商家销售的食品存在过期问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月1日,消费者熊先生反映其6月28日在伊滨区李村镇玉泉新零售街区某蛋糕店购买泡芙,食用时发现泡芙里面有异物,其认为该商家存在食品质量问题,遂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伊滨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已积极与熊先生解决问题,对商家行为另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四个最严”监管要求,本案中,商家提供的餐食中混有异物,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操作规范的要求,商家须切实履行食品经营主体责任,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月28日,消费者赵先生反映当日在洛阳某量贩有限公司纱北分公司购买“小麦黄啤”啤酒,当时商家标价每桶6.9元,其购买了两桶,结账时商家收取其一桶10.9元,其认为不合理,便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西工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经核实,赵先生反映情况属实,经调解,商家积极与赵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先生协商解决,对商家行为另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销售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自主制定价格,但必须遵守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该经营者存在明显低标高售,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月13日,消费者江女士反映其3月3日在西工区金谷园路的某助听器销售部购买助听器,现发现助听器有外壳损坏的情况,其认为该款产品质量不过关,找店方沟通,店方不愿意处理,于是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西工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商家所售该品类助听器溯源可查,经调解,商家已安排技术人员给江女士维修了助听器,可正常使用。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得相关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证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提供售后服务。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本案中,消费者所购助听器属于二类医疗器械,购买后发现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给消费者处理,必要时及时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
7月15日,消费者李先生反映6月20号在洛龙区开元大道某美发工作室(某男士国潮理发馆)办理了理发卡,因多次预约不上,便与商家沟通,要求商家退费,但该商家称必须删除其在某网络平台上的差评才能退费,其认为不合理,与商家协商无果后,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洛龙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调查处理,经调解,商家已积极与李先生协商解决问题,办理全额退款。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及《消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以及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以预付款方式办理预付卡消费,经营者应该按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7月26日,消费者张女士反映其于7月17日通过拼多多购买了洛龙区太康东路与新伊大街交叉口顺兴产业园内的洛阳某家具有限公司销售的两个铁书柜,收到货后发现书柜的立柱和层板有质量问题,且少给其发配件,与商家沟通,商家不予处理,便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洛龙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调查处理,经调解,商家已积极与张女士解决问题,已补发缺少的配件以及立柱和层板。
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和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网购的书柜不符合质量要求,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售后责任,积极与消费者协商处理。
7月6日,消费者冯先生反映7月3日在瀍河区洛白路国润汽车产业园内洛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贷款购买品牌家用汽车,缴纳首付款34万后,双方签订购车合同,但到了合同约定的提车时间,商家却推诿不给其提供车辆,多次与4S店协商无果后,遂即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市局直属分局车辆交易所执法人员立即与冯先生取得联系,目前经执法人员调解,4S店已给诉求人提供车辆。
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合同购买家用汽车,经营者应当依照双方约定提供车辆。
7月20日,消费者康先生反映5月20日购买的一台品牌家用汽车,厂家指定由洛阳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三包责任,从提车后使用过程中,车辆先后出现天窗无法关上存在异响,方向盘跑偏、发动机异响等诸多性能故障,已经严重影响正常行驶,到该4S店反映,店方对车辆进行近十次的检测维修,均未修好,康先生要求该店给其退车,遭4S店拒绝,多次与4S店协商无果后,便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市局直属分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与康先生和4S店取得联系了解情况,目前经调解,4S店已经承诺协调厂家给诉求人退车。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等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所购车辆出现上述类严重性能故障,经营者应当承担退换货责任。(来源:洛阳网)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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