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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黎嘉恩、陈文海申请认可与协助香港浩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破产程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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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我国法院首次承认日本破产程序并给予日本监督委员履职协助的典型案例。
一是探索确立此类申请的审查标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条第2款规定,对在我国没有与请求国缔结相关条款,或者没有参加国际条约的,承认和协助外国破产程序的申请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该外国破产程序是否是集体性程序;是否在主要利益中心地法院启动;是否符合互惠原则;是否存在不予承认和协助的事由。明确跨境破产案件中互惠关系的认定应有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跨境破产案件的承认与协助涉及一整套单独的配套机制,与普通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协助方式、程序、救济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中日双方就民商事判决中对彼此不予承认的先例并不当然适用跨境破产案件。根据日本法律,我国法院破产裁定得到日本法院承认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故应以法律互惠原则认定本案存在互惠关系。二是通过比较分析确认日本民事再生程序中的监督委员和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下管理人的身份和职责实质相似,由此承认日本监督委员身份并给予履职协助,但当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中国境内财产处分行为,需经人民法院另行批准。
本案充分发挥破产制度概括性清偿功能,以化解重大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对平稳处置大型企业集团破产进行了有益实践和探索。
一是以整体处置、动态纳入、分类处理原则稳妥开展关联企业清理处置。以化解重大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按照关联企业性质、控制程度、经营现状、资产负债等进行分类,以核心关联企业、控股关联企业、外围关联企业三个维度对全部关联企业开展调查,动态分批采取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单独破产清算、强制清算、自行清算、股权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最终一揽子平稳清理处置华信集团全部关联企业。
二是积极探索实践跨境资产清收。积极尝试启动跨境破产司法协助,获得香港高等法院认可本案破产程序及管理人身份,成为香港法院首次正式承认与协助的内地破产程序的案件;积极开展境外疑难资产清收,深入调查境外资产并妥善制定清收方案,衡量合法性、商业价值的基础上实现境外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最终取得回收资金13亿元的良好效果。三是创新清收财产举措促破产程序提效降成本。对千余笔应收账款从基础法律关系、证据完整程度、相对方身份、诉讼标的金额多个维度进行分类,挑选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先行提起示范诉讼,以示范判决结果作为处置其他同类型应收账款参考标准,显著提升应收账款清收效果,极大降低程序成本;开创性地将悬赏方式运用到破产程序,相关财产线索悬赏议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悬赏公告,管理人根据征集的线余万元。
四是充分发挥债委会作用助力推进破产程序。在充分考虑债权类型、代表性、参与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债权人会议差额选举产生债委会成员,制定债委会议事规则并建立定期例会机制,债委会与法院、管理人之间良性互动,充分保障其作为债权人会议自治性常设组织的参与权、监督权,债委会参与管理人制定重大事项处置方案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在债权人会议授权范围内审议表决相关议案,全程监督管理人重大财产处置工作,确保处置工作公开透明。
7号案例:黎嘉恩、陈文海申请认可与协助香港浩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破产程序案
本案系《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及《试点意见》出台后,上海三中院作为试点法院受理的首例涉港跨境破产认可与协助案件。
本案依《试点意见》,参考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等文件及相关案例,综合债务人注册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等因素,以及清盘人履职范围等审查后,裁定认可了香港清盘程序及其清盘人身份,对清盘人在内地履职给予协助,并对其履职范围进行了限定。该案对于总结积累涉港跨境破产认可和协助案件审理经验,积极稳妥推动两地跨境破产试点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是上交所上市的首例可转债发行人重整案,系通过预重整衔接重整,市场化妥善化解资本市场可转债兑付风险,保存民营企业上市资格的典型案例。
一是运用预重整机制最大程度提高重整成功率,助力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激活偿债能力。发挥法院监督协调和临时管理人引导协助作用,推动各方利益主体自主谈判达成共识。通过预重整与重整的无缝衔接,将预重整期间有关债权确认、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达成等工作成果延伸至重整程序,获得了债权人、出资人对重整计划的广泛认可。从受理重整到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32天,为债务人尽快摆脱困境和恢复市场信心提供高效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是依法妥善处置可转债,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面对可能发生的可转债提前到期市场恐慌,经法院、监管部门、管理人等共同努力,依照《证券法》规定进行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设置合理的可转债交易期和转股期,通过市场化公开价格机制稳定市场情绪,有力化解了债务风险,最终选择保留债权的可转债金额不足总金额的20%,大幅度降低了上市公司负债规模。同时,重整计划规定了较为合理的现金清偿额度,使约99%保留债权的可转债持有人获得全额现金清偿,极大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重整计划执行中,管理人成功完成可转债兑付。本案对可转债发行人重整妥善化解债券风险进行了有益探索,实现了各方共赢。
三是在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注重信息披露,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债权人和可转债持有人的知情权。管理人和全筑股份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规定,全面、及时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依法依规保护中小投资者等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上海三中院3件入选、1件提名2023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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