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A船厂和B船厂作为联合卖方和境外船舶定造人C签订了船舶建造合同。合同约定船舶建造期间所有权归A船厂,定造人C支付船舶建造预付款后,卖方应开立还款保函。因B船厂在甲银行有授信额度,故由B船厂向甲银行申请开立还款保函。甲银行和乙银行签订转开保函协议,由乙银行代开保函,受益人为定造人C或C指定的银行。
乙银行开具保函后,甲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如果乙银行承担了对受益人的保函责任,那么由甲银行无条件承担该责任。同时,甲银行要求保函开立申请人B船厂提供反担保,以担保甲银行可能承担的保函责任。于是,A船厂提供第三方担保,和甲银行签订船舶抵押合同,约定以A船厂在建船舶作为抵押物,担保上述债权。
A船厂和甲银行共同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相关法律关系如下图)
本案例中涉及多重担保关系,包括乙银行和定造人C(或其指定银行)之间的还款保函,甲乙银行之间的担保合同,A船厂和甲银行之间的反担保合同,即船舶抵押合同。
在涉外船舶建造合同中,境外定造人支付预付款之后,境内船舶建造人向银行申请开立还款保函,保函受益人一般为境外定造人或其指定的银行。在船舶建造人违约且按照合同应当退还预付款但船舶建造人未及时返还时,保函受益人可以要求保函开立银行承担保函责任,无条件支付相应款项。
上述案例中,甲银行接受B船厂开立保函申请,并委托乙银行代开还款保函。当B船厂发生船舶建造合同约定的应当返还预付款情形时,乙银行应受益人要求,将承担还款保函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对反担保作出了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层是甲乙银行之间的担保合同。乙银行开立保函后,为了保障其承担保函责任后求偿权得以实现,和甲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在这层关系中,乙银行是担保人,甲银行是反担保人。
第二层是甲银行和A船厂之间,甲银行作为第一层担保关系中的反担保人,要求保函申请人B船厂再提供反担保。由于B船厂和A船厂属于建造合同中的共同卖方,且建造合同中约定船舶建造期间所有权归A船厂,因此A船厂为B船厂提供第三方担保,与甲银行签订在建船舶抵押合同,以其享有所有权的在建船舶提供反担保,抵押权人为甲银行。在这层关系中,甲银行是担保人,A船厂是反担保人。
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反担保等复杂情形下的船舶抵押权登记时应注意以下要点:第一,明确相关主体间的关系,正确识别复杂情况中的主债权债务、担保、反担保关系。第二,厘清合同间主、从合同关系,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担保合同。第三,合同审查要全面。鉴于反担保的特殊性,除反担保证明材料外,还需审查主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的证明材料。
本案例中,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应收存并审查的合同包括:船舶建造合同、B船厂向甲银行的开立保函申请、甲乙银行之间签订的转开保函协议及担保合同、乙银行开立的还款保函、甲银行和A船厂签订的建造中船舶抵押合同。金年会app,
本文由:金年会品牌橱窗有限公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