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幕降临,烤冷面、螺蛳粉、煎饼果子、麻辣烫......学校旁的夜市摊热气腾腾、香味扑鼻,正所谓“人间烟火气,最抚凡人心”。不料,有人却以产生垃圾为由,阻止摊主正常经营,并和摊主起了冲突,打伤摊主。近日,武鸣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4年3月某日,田某某如往常一样在某职业技术学院夜市路边摆摊卖小吃。社会青年韦某某、白某某和陈某某三人来到摊位前,说田某某摆摊会产生相应垃圾,可能压坏绿化带,因此要求其移走摊位。几人争执不下,期间韦某某与白某某推倒田某某,导致其受伤。田某某遂报警,并被送往医院就诊。

  经医院诊断,田某某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脑震荡”“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等,其住院四天后出院。公安局已对韦某某、白某某作出行政处罚书,陈某某经查不存在违法行为,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后双方因就田某某受伤的赔偿问题协商不下,田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韦某某、白某某、陈某某共同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23.64元。

  武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原告田某某在学校门口夜市摆摊正常经营,被告韦某某、白某某因认为原告在此处经营会产生垃圾等因素多加阻拦,且在理论过程中推倒原告,导致其受伤,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韦某某、白某某是基于寻衅滋事被处罚,但综合全案,田某某的受伤与韦某某、白某某的阻拦争执存在必然联系,且二人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田某某的受伤是由韦某某、白某某共同造成,二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基于被告陈某某并未参与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原告的受伤亦不存在过错,故对于原告主张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项目与标准。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452.54元,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合理部分,因无相关证据证明,不予以支持。

  综上,武鸣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韦某某、白某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452.5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韦某某和白某某打伤田某某的行为已造成田某某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法赔偿田某某的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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